刑法导论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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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比较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器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木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

2、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冇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笫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邯対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

3、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犯菲对象并非犯菲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和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町以是不同的。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我国刑法屮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起确立了行为人对待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

4、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呆关系就应负刑事责任的主张是错误的,是客观犯罪的观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犯罪的査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工危害社会的结來,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不同之处在于:(1)从认识因素上

5、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牛的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对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从意志因索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总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來说,具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冇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冇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

6、犯罪。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杲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牛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区别。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①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牛•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対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

7、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冇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①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牛,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牛,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牛,即危害结果的发牛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木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牛,既没冇采取任何防范捲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Z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牛•,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牛,即结果的发生

8、违廿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口己的行为对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Z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冇利的因索,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的联系与区别。共同Z处:①行为人多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②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过失二者的区别:认识因素上,不可抗力事件中的行为人己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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