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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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法的概念  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二)自愿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2、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法人和合伙的民事主体,始于出生。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

3、》第1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两类,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

4、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成立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法人的分类  (1)《民法通则》

5、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4)根据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6、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  一、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点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4)物权具有排他性。  3.物权的分类  物权依据其对于物的支配范围存在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所有权和他

7、物权。他物权又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他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着眼于财产使用价值的利用,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为担保物权。担保法确认了三种类型的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二是质押权;三是留置权  (二)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种

8、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所有人可以合法地占有所有物。  (2)使用  (3)收益收益  (4)处分  二、债权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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