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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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对此刑法理论界并无争议。所谓实质的刑事过失是什么最简单的答案应该是“注意义务违反”。李斯特在《徳国刑法教科书》屮指出:“为过失行为者,乃就自己所为之行为或结果,出于违反义务而欠缺预见,或基于违反义务而为行为Z人。”违章作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业务过失行为,理论界通说认为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因而,不能仅以违章的故意而改变了过失的性质.以新增的《刑法》第139条而言,从其主观上看,犯罪主体对隐

2、瞒真相是故意的(不完全排除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要件的可能),但对损害结果的扩大是过失的,因而其主观方面仍属于过失。从消极的角度看,过失是没有故意但又需耍承担责任的一种心理状态。从积极的角度看,过失是违反注意义务。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过失分为不同的类型,理论上有将之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所谓业务过失,即懈怠业务上之必要注意。重大责任事故罪屈业务过失。业务过失是由于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所构成的过失。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所谓的过失,包含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形式,具体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上就是没有预见,或者虽然有所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一般而言,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

3、人违反的结果预见义务,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违反的则是结果回避义务。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要件从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看:重人责任事故罪中的疏忽人意应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行为人必须冇预见义务。在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要求上,普通的过失类犯罪要求是一般注意义务,而业务类则是特别注意义务。有学者指出: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是业务人员必须遵循的业务上特殊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和法律化,而业务上特殊注意义务则是构成这些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因此,业务上过失犯罪虽以违反规章制度为外部行为特征,但其实质内容却是违反业务上特殊注意义务。如未违反业务上注意义务,则不论发生如何严重的危害结呆,都不能

4、构成业务上过失。因此,业务上注意义务或称业务上特殊注意义务就成为业务过失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要件的中心概念。其二是要有预见能力,即行为时预见危险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能力,或在当时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则不能认定为其主观上有过失。根据1986年7月4F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直接

5、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即说明了预见能力的必要性。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要件从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看,同样包含了二个层而的内容:一是具冇避免义务。理论上把避免义务与注意义务等同视之。“所谓注意义务,从客观上来看,能不能说这种行为是有过失的一个标准具体地说,为了规避结果,不仅要把必须做些什么作为结果发生之后的结论加以考虑,而且还要把行为的时间作为标准时间来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要件加以考虑这种注意义务就叫做结果义务。”重大责任事故的义务与莫职务和业务相关,行为人在已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避免危害发生是其必然的社会义务,同时这种义务在具体的生产、操作规章制度中都得以反映。因而,行为人在

6、从事具体的操作中无疑具有遵守规章,避免事故发生之义务。二是必须具备结果避免的能力。也就是行为人必须具右避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仅冇避免的义务,而实际上根本不具备避免的可能性,则亦不能构成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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