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作人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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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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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定作人责任的思考摘要:在我国冃前的侵权法体系中,并没有对定作人责任做十分明确的规定,在法学界对于这样一个问题,也很少有人进行深入的探讨,很多人都把定作人责任跟加工承揽合同混在一起,笔者认为这样还是有很多不妥当之处,因为每一种责任类型有它自己的固有特征。对于定作人责任应该怎么规定,又或者我们需不需要单独的规定定作人责任,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应该单独的规定一个定作人责任,具体理由将在文章中进行详细的描述。关键字:定作人;承揽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

2、害或者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定作人对于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所要承担的责任是只是过失责任,即当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自己造成伤害的,原则上该责任应当是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定作人对此是可以免责的。只有当承揽人存在指示过错的时候才应当对自己的指示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笔者对于《侵权行为法》关于定作人责任的一个浅薄的理解。而笔者认为在该法的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指示责任的规定还是非常欠缺的,比如对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应当采取怎么样一个责任承担方

3、式,以及这种责任的性质应该归结哪一类,也是很难说清楚的;再如,关于怎么样来定义和理解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这一行为,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是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因此,必然会导致一个结果就是,该条文很难应用到实际案例中去,按照法官个人的理解去定义这个词,双方当事人未免有不意愿的,毕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支撑。如果按照一般的理解来定义这个词,又无法表达加工承揽合同的一些固有的特征,还是无法实现非常顺畅的实现法条的实际功能。因此,笔者认为该规定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根本没有发挥任何积极作用,反而会使得有时候在实践中收到本条的困扰。笔者认为

4、如果定作人有过错,也只是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违约责任,对于承揽人在完成承揽活动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理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自己责任,而不是由定作人承担过错的补偿责任、者替代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因为该损害与定作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也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承揽人接受承揽业务,对于在完成加工承揽业务过程中的损失应当负全部责任。从劳动法的角度分析,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特点是由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由定作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而劳动关系是劳动提供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动,由用人者想起支付相应报酬。接

5、下来就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上來分析定作人是不是需要为承揽人在完成劳动成果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首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来承担责任不同。事实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一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自己独立的承担责任。如果在完成劳动成果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是没

6、有任何关系的。而在今天我们谈论的这个问题上,定做人与加工承揽人之间的关系很显然是属于这里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这一区别,很显然定做人是无需对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自己或者给他人造成的承担责任的。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中规定的定做人需要承担的过错责任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另外一个区别就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他们的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主体不仅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同时,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职

7、员。但是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预备支配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给予报酬,各自相互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本质的区别。而在定做人与加工承揽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上述的劳务关系中的关系,承揽人完成定做人制定的工作成果,双方是彼此独立的个体,劳动者无需接受定作方的管理与支配,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也无需接受定作人的指引。承揽人只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向定做人交付约定的劳动成果,定做人向其支付约定的报酬。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对于定做人责任这一规定是有诸多欠妥当之处。承

8、揽人在完成双方约定的加工承揽工作的过程中,无论是自己受到伤害还是造成他人的损害,无论在怎么样一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都不应当要定做人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或许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定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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