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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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争议问题案例分析大作业学生姓名:孙昊然【案情经过】2008年6月5日,原告北京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其所有的两辆牌号为京G22431和京G22434水泥搅拌车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均为4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均为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4日24时止,被告承保后向原告出具了两份保险单,并在保险单正本后装订有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书,提请投保人投保前仔

2、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特别约定等内容。2009年2月19日,原告司机马某驾驶京G22431被保险机动车与原告司机刘某驾驶的京G22434被保险机动车在丰台区防汛大堤中堤路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两司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通知了被告,被告核赔后,赔偿了京G22431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但对京G22434被保险机动车9945元的损失未予赔偿。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京G22434的保险金9945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车辆

3、造成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责任。当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被保险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在本案中,苏D/13338货车为被保险车辆,燃料公司司机徐某为被保险人,而此时,燃料公司司机夏某与苏D/10959货车相对而言成为了受损害的第三者,而非苏/D13338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此,燃料公司主张的苏D/10959车的损失、施救费,以及司机夏某的医疗费共计3万余元,应当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苏D/13338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

4、险公司应当按照苏D/13338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上述损失。法院同时认为,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对其提供的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义务,仍不能免除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燃料公司存在骗保的情形,但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燃料公司两车相撞有故意人为的因素。因此,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律问题】1同属被保险人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受害人或第三者;约定同属被保险人的财产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受害人或第三者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2这个保险是否存在骗保现象,和保险公司是否能直接判断这次

5、事故为骗保行为。3这次保险是否构成事故的谎报。【法理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此之外: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6、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由上可知:如果符合第一项规定,那么就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发生了事故,二是谎报。对事故的界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7、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要构成谎报事故,就要具备三个因素:一是单位事故人,二是接到事故报告,三是向保险公司提供了错误的事故报告,谎报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以骗保为目的。

8、我认为这三者缺一不可,如果是这样的话,被告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北京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错误的事故报告,谎报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以骗保为目的,故意让两车相撞。如果被告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即可知道保险条款:同属被保险人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受害人或第三者;约定同属被保险人的财产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受害人或第三者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不符合保险法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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