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特种车辆不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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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特种车辆不免赔偿责任江苏省江都市新区志强吊装服务队(以下简称志强吊装队)因为吊装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为其所有的起重车投保了10万元的特种车俩第三者责任险,可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在出现人员伤广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了。于是,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某保险公司向志强吊装队支付保险赔偿金8.5万元。吊车伤人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2004年3月10日,志强吊装队向扬州市华奥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购买了汽车起重机一台。

2、同时,志强吊装队委托华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特种车辆保险业务。志强吊装队经办人刘勇填写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每年1份),约定:志强吊装队为其所有的苏KS3077起重车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4年3月11日至2007年3月10日。刘勇在“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木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一栏中签字。志强吊装队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22436.57元。2

3、005年5月270,志强吊装队应欧阳青明聘请,派苏KS3077起重车为仪征市现代房产公司在仪征市大仪工业区的1-3号厂房钢梁进行吊装,随车人员为起重司机方正清和辅助工潘开同,方正清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潘开同没有操作证。在吊装过程屮,钢梁滑落,将欧阳青明雇佣的现场安装工张屮民砸伤,后张屮民经抢救无效死亡。仪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仪征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岀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起重司机方正清对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够了解,吊装中没有按照起重十不吊原则进行,没有服从现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发出的现场指挥信号,且没有

4、检查M装物件是否捆绑固定牢靠,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负有直接责任;辅助工潘开同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不懂起重作业知识。”同年6月3日,经仪征市公安局大仪派岀所调解,欧阳青明先行向死者张屮民的家属赔偿了195000元及医疗费、殡葬费等。后欧阳青明向志强吊装队追索损失,2005年11月1FI,志强吊装队与欧阳青明经协商达成协议,吊装队赔偿欧阳青明13万元并已支付。志强吊装队支付了13万元赔偿款后,认为他们为苏KS3077起重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而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05年12月1口,志强吊装队向扬

5、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违规操作一审判决驳冋索赔请求广陵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木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庭上,某保险公司提供了《特种车辆保险条款》,其中第9条规定“卜-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6款“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3项“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仅起重司机方正清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但挂钩工潘开同和已实

6、际成为特种车辆操作人员的张屮民没有操作证,故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不负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申请广陵区法院向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调查。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了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等法规、部门规章,其中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俗称挂钩工)、指挥的人员以及起重机械司机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工作。起重车系非固定的起重机械,可以由具有操作证的司机从事司索工作,或指导他人从事司索

7、工作。如杲从事司索的人员没有操作证,也未在持有操作证的人员指挥下工作,就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陵区法院认可了上述调杏结果,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志强吊装队投保的苏KS3077起重车系特种车辆,属于特种设备,仅司机方正清持有操作证,辅助工潘开同无操作证,且方正清非但没有指导无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司索工作,反而服从无操作证的人员的指令,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从事起重的司机、司索均应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规定,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已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

8、的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条件,志强吊装队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广陵区法院判决驳冋志强吊装队的诉讼请求。条款分歧保险公司难免赔偿责任宣判后,志强吊装队立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仅凭辅助工没有操作证而适用《特种车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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