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中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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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侵权责任法》中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摘要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在理论上经历了一个由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演化。自1986年的《民法通则》开始,到后來随着《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原则成为通说,关于医疗产品责任也是如此。而输血感染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到目前还都是众说纷纭,但依我们《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显然目前认为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键词医疗物品医疗产品血液作者简介:周允,贵阳医学院医学人文学院医申法律教研室。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78-02一、医疗产品责任一

2、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产品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用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木准则,是确定责任的基线。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现在各国均适用无过错责任。两大法系的国家基木都对生产者责任作了规定,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笫三次?产品责任》笫1条规定,在进行的关于销售或者分销产品的经营活动中,因销售或者分销产品的缺陷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规定,对于因产品缺陷导致他人部分或者全部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损害责任。第7条规定,这种责任不能为任何合同条款或者其他方面所限制或排除。当事人承担责任只适用于人身和

3、财产损害,此时不考虑其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大陆法系国家中如《法国民法典》第1386-1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不论与受害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应对其生产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FI本1994年制定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当制造业者将其物品交付他人后,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规定,商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者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Z屮有关于产品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尽管《民法通则》第122条中体现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当时众说纷纭。在《产品质量法

4、》颁布后,无过错责任基本成为通说。关于生产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在因为其所生产的产晶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而易见,在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时,产品责任即成立: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存在缺陷产品使人遭受损害的事实;第三,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这正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件。《侵权责任法》第41条生产者应当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也正是需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是《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较之《产品质量法》更为简练。关于销售者的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第

5、42条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销售者只有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而有一种情况是特殊的,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与生产者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詁质量法释义》对此条款的解释冇“对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耍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证明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这一点与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是不同的。”这主要是考虑到销售者与生产者相比,其所处的地位和责任形式不尽相同。生产者対于预防产品责任起到一种积极的源头作用,销售者处于相对消极的地位,这样的规泄能使牛产者和销

6、售者各尽其责,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侵权责任法》第42条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一致。(二)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学界也曾有很多争议。期间主要的观点包括:(1)过错责任。有学者认为对于医疗产品责任案件在我国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冇在产甜质量不合格的条件下,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等才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否合格,应有关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等确定。(2)过错推定责任。我国目前缺乏在产品责任制度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我国的医疗器械侵权责任制度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梁慧星教授认为因为缺陷医疗产甜

7、造成的损害,虽然为侵权行为,但是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杨立新教授认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兼具有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性质的侵权行为类型,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个基本类型。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基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所具有的产品责任性质,应当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4)混合责任。此观点认为应将医疗产品的制造者和医疗产品的运输者、销售者(中间人)区别对待。对中间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他们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无法知晓,在流通中所处的地位比制造者被动得多,因而只对疏于检查或在产晶运输过程屮故意或过失损坏产品的行为负责,对制造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

8、为,现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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