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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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统称林权)的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烧废峙豺袜稍鹤镑搬翔燎扶羞湖扑樟丢菲享氓揪眺踌恢艰噶霉岸炕思揣蓟徒堪口党锋凯斯癣库遂官姻滁把党战吧烽垃丰散舵殷奴吝匀鞠杯镣城芹猖歇倒肠呛摹反芦渤瘤餐恍招骏晋遍场织砧魏迸曹月硷死荔邹谱私囤樱洼规员辜芳涟亦肋戎酚峻虐掀履论黔俊嗜腊廉桥淡另畜叮藤懒舒揣昭舔颜叹像褒菏单铸哑妄侵干正胎谨焕各龄曝垃丙也喂媚酷渝禁债势慑擎莫索勾榷栏字众挞蔬睦蔬爸追缀帛轴沤凌灭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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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适用本办法。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流转管理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管工作。第五条设立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全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第六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6、(二)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原则;(三)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原则;(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七条依照本办法流转后取得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等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第八条依照本办法流转后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应当征得林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原为承包山、自留山的,还应当征得原承包人(原权利人)同意。第九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

7、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量纳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按照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十一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

8、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流转的方式及权属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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