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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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屈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两则公报案例浏览次数:245本文荣获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三等奖刘飞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摘要: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基于双方平等真实意思表示,是典型的法律行为,应当以登记公示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任何突破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原则的讨论都将直接触犯法律解释的底线,也是对物权法基石即物权法定原则的否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必须改变“唯所有权论''的做法,重点应当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妨害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益以及异议人的债权是否应当获得优先保护。一、问题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自19

2、85年创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来,为实现“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1]的目的,都会在每期公布一些经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推敲、字斟句酌,从众多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案例,它们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先后出现且间隔较短的以下两则类案却得出看似“打架"的判决结果。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刊登了(20⑸民一终字第150号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一)[21o王光因与林荣达因股权转让发牛纠纷诉至法院后,申请保全了林荣达名下的位于福建省上杭县和平路121号房产,后法院判决林荣达偿还王光5723万

3、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程序屮,案外人钟永玉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与林荣达已于1996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林荣达所欠债务系在离婚后产生,屈于其个人债务。并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被保全的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实际约定为:房屋归钟永玉及钟永玉所牛子女所有,但只准居住,不准转卖),多年来一直由其和子女占有和居住,后其多次要求林荣达过户未果,故请求执行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岀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贯彻已生

4、效判决执行力,故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标准。此一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故前述司法解释第25条至28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亦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异议人所主张权利、中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效力及被执行人针对执行标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权利是否能排除执行。其次,本案中,钟永玉与林荣达于1996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归钟永玉所有,该约定系就婚姻关系解除

5、时财产分配约定,在诉争房产过户登记前,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享有将诉争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请求权。该请求权与王光金钱债权请求权在产牛时间、内容、性质及根源等方面,能阻却对本案诉争房产执行,故判决支持钟永玉异议。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刊登了(20⑷沪一中民二(民)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二)[3],原告付金华与第三人刘剑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木市松江区中山二路房屋及松江区北翠路房屋。其中中山二路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北翠路房屋产权共同登记在原告与第三人名下。2007年10月29日,原告付金华与第三人刘剑锋在民政

6、部门登记离婚。2007年10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上海市松江区的两套房屋归女方。该离婚协议目前留存于民政部门。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协议所涉的房屋产权未发牛变更登记。刘剑锋因与被告吕秋白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法院审理于2013年3月做出判决,判令刘剑锋偿付2000万元借款及利息。在执行过程屮,法院依法查封了刘剑锋名下中山二路房屋及北翠路房屋。付金华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异议,其主耍理由是,在与刘剑锋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了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两人为减少按揭贷款转贷手续费和缓缴交易契税,暂未办理不动产变更过户手续。故要

7、求法院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并中止执行。后法院执行部门裁定驳冋付金华提出的异议。原告付金华遂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系争房屋是付金华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依《婚姻法》相关规是,该房屋应属付金华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付金华所有,此系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其次,因系争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剑锋仍为系争房屋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付金华名下

8、,故在刘剑锋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情况下,吕秋白作为第三人刘剑锋的债权人要求对刘剑锋名下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付金华诉请。上述两份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引发学术和司法界的讨论,针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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