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当庭发问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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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律师当庭发问的技巧当庭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的一种权利,充分有效使用发问权也是律师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享有当庭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但是,发问权如何使用?如何使当庭发问击中要害?如何使法庭由于律师的发问对某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当庭发问权使用的优劣,不仅仅显现律师水平的高低,有时会对案件造成重大影响。如果当庭发问权运用自如,恰如其分,那么在法庭调查时,律师会当庭取得对被告人极其有利的事实证据,会对辩护奠定良好基础。如果律师的当庭发问查清的事实,被法庭采信,会对法院判决产生良好影响。但是,若当庭发问使用不

2、当,往往会大撒风景,适得其反,等于替控方提问。如果由于辩护人发问时,被告人做出了对自己非常不利的陈述,会给被告人定罪获刑埋下伏笔。    其一、明知故问法。    律师的庭审发问,必须是有的放矢。如果预测不到答案,最好不要发问。明明在卷宗中已经有清楚记述的情节,尽管对被告人非常有利,控方一般不会傻乎乎的替辩方讯问。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或者酌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不应当由于卷宗的证据中有显示,而放弃询问。进行辩护证据的律师发问,可以强化自己在法庭辩论阶段的事实基础。在控方一语带过的情况下,律师应不厌其烦,再次重新发问对案件有重

3、要的影响的有利事实,可以加深法庭的记忆。    比如:在张根抢劫案中,为澄清自首情节,律师做了的如下发问:    问:张根,你抢劫以后是怎么被侦查机关抓获的?    答:我在作案以后,心中胆怯,就向某某公安局写了封信,他们就到我隐藏的地方把我抓住了。    问:你写的信有什么内容?    答:信中写道:2006年7月3日抢劫风化商场的事是我做的,我叫张根。由于在潜逃过程中患病卧床,不能到公安机关投案,故写信一封。    问:你的信中,告诉公安机关你的住处了没有?    答:告诉了。    问:你看一下这是不是你写的那封投案信?    答:

4、是的。    其二、刨根问底法。    有些案件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非常不利。被告人所作的供述是有罪供述。从表面证据看,被告人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甚至让人觉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任何事物,都不会有无缘无故的爱,也不会有无缘无故的恨。有时需要刨根问底,挖掘出被告人内心深处的积怨,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比如,在韩冰杀人案件,律师有这样一段发问:    问:韩闪你在公诉人讯问你时,你承认被害人是你所杀是不是?    答:是。    问:你供认你用杀猪刀戳了被害人20几刀是不是?    答:是。    问:你为何会用杀猪刀戳了被害

5、人20几刀?    答:我太恨他了。    问:你为何那么恨他?    答:因为他在2002年强奸了我以后,还长期霸占我,毒打我。    问:他经常毒打你有何证据?    答:我左肋被打成骨折,在第五医院拍的有片子,住院有病历。我身上青一片紫一片的,都是他打得。    问:你说的片子、病历是不是这一份?    答:是的。    问:关于你腿上的伤,若经审判长许可的话,你是否愿意当庭出示?    答:行。    其三、釜底抽薪法。    一个案件,关键的证据往往没有几个。一个关键的证人证言,如果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可能会对被告人极其不利,对

6、被告人有极大杀伤力。但是一旦某个证据出现了致命的漏洞,被律师抓住,进行攻击。对关键证据的致命一击,无异于釜底抽薪。    比如,在李三杀人案件庭审过程中,律师对关键的目击证人王新做了如下发问。    问:在2007年3月19日夜,你亲眼看到是李三杀了被害人吗?    答:是的。    问:你看清楚是李三杀的人吗?    答:我看得很清楚。    问:案发地在城乡接合部,那地方没有路灯,又是深夜,你怎么看清楚是李三杀的被害人?    答:那一天月亮非常亮。问:那天月亮真的非常亮吗?    答:是圆月。    问:你确定那天是圆月吗?    

7、答:确定。    问:请你看看2007年的日历,3月19日是阴历2月初一,请问阴历2月初一会是圆月吗?    答:我,我。搞错了。    问:你为何出具假证?    答:被害人被杀以后,一直没有破案。被害人与李三有仇,怀疑是李三所为,就给我送礼让我出了证据。    其四、穷追猛打法。    平时是哥们,庭上是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可能两肋插刀,沆瀣一气。可是一旦走上法庭,为了自己的身家性命,为了得到从轻处罚,可能会互相推诿责任。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共同犯罪案件律师经常寻找的辩护切入点。对真正的主犯尽管他不愿意当主犯,但是对在犯罪过程

8、中的所作所为,他不见得明白轻重,往往会如实道来。如果律师善于发问,很有可能在法庭上将主犯证死。    比如,在张东、李斯共同抢劫案件审判过程中,律师作为李斯的辩护人,对张东进行了如下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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