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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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性质全程提单持有人诉未签发区段提单的二程实际承运人原告:宁波市物资总公司(下称物资公司)被告:韩国三富株式会社(下称韩国三富)1・原告订立的买卖合同1996年4月12日,物资公司与E&B(FarEast,ChemicalsLtd.)签订一份购买1000吨丙酮买卖合同,约定CFR宁波每吨545美元,货款总值54.5万美元,允许溢短装5%,耍求温度在25度时高镒酸钾反应试验的指标为120以上。2.承运人签发全程运输提单4月28日,950.806吨丙酮装上"BowSky”轮,船长的代理签

2、发了OdfjellTankersKs公司的油轮提单,载明收货人由通知方屮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指示,起运港为南非德班港,目的港为中国宁波港。3•装运证明5月2日,英之杰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事实陈述、数量证明、清洁证明、样品证明、封存证明、分析证明等检验报告,表明装入“BowSky”轮上所载的货物驶往中国港口。4.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协议6月3日,代表“BowSky”轮的金斯公司检验师和代表“奥林匹亚三富”轮的晓星检验师共同签署协议书,表明丙酮在卸离"BowSky”轮之前和卸至“奥林匹亚三富”轮

3、之后,丙酮在温度25度时高猛酸钾反应试验的指标已小于120o5.到岸检验结论6月27“奥林匹亚三富”轮驶抵宁波港。经宁波商检局检验,丙酗数量为931.054吨,高镒酸钾反应试验的指标仍小于120o6•原告遭受的损失物资公司收货后,赔付下家违约金278110.75元,并削价处理了该批货物。7.原告起诉实际承运人为此,物资公司以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身份,于1996年10月11口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差损失89554.4元,与下家签订合同的违约金损失276110.75元,市场差价损

4、失1862112元,储罐费278000元,利息损失244737元和诉讼费用。7.被告的答辩被告韩国三富答辩称:原告所持正本提单是一程船"BowSky”轮船长签发的全程联运提单,被告作为自韩国釜山港到中国宁波港的分段承运人,从未向货方签发过提单,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在釜山港,货从“BowSky”轮卸下前,其高猛酸钾指标已不合要求,货物少量短卸。被告对货物污损和短少不承担责任。9•木案属于侵权之诉(1)承运人与原告的关系根据“BowSky”轮船长签发的全程提单的记载,Odfjell油轮公司是本案货

5、物自南非德班至屮国宁波港的承运人,与持有正要提单的收货人原告物资公司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2)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被告韩国三富则是接受全程承运人的委托,从事部分运输的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和符。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Odfjell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3)实际承运人与货主Z间的关系实际承运人与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因为没有合同约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而不发生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当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选择实际承运人为被告时,其所提起的只能是

6、侵权之诉,与承运人为被告时形成的合同之诉有着质的区别。10•本案的举证责任(1)违约Z诉与侵权Z诉的举证责任侵权之诉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有不同于违约之诉的要求。一般地,提单持有人仅凭清洁提单的表面记载和实际收取货物的数量、质量上的损失,就可以以承运人未尽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但是,在侵权之诉中,这种情形则诡不能满足证据法上的举证要求。(2)侵权Z诉的举证责任根据民法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只有在有侵权事实、损害结果、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提单持有人必

7、须证明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系实际承运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在海事审判实践中,这种举证责任的分担对于提单持有人来说就有很高的要求,也存在着很大风险,因为除非是无船承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后根本不从事实际运输,一般情况下要证明货物的损失确系实际承运人过错行为造成,对于远离海洋、不接触运输的外贸商來说,无疑有登天之难。(3)本案原告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所有损失系韩国三富二程运输期间的过错行为造成,至少就货物质量变异部分提起的侵权之诉,不能满足证据法上的要求。因此,对收货方而言,在确认货损责任归属

8、Z前,不能盲目地向法院申请扣船或提起诉讼,以免被动。11•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不真止连带债务(1)《海商法》第63条我国《海商法》第63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本案货物数量和高猛酸钾试验反应的指标较装船时有所减少和下降,Odfjell公司负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货损货差确实发生在被告韩国三富承运阶段,则被告负有对货主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虽都对收货人负有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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