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 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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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时间:2012-07-2417:38:15来源:作者:点击:4信息摘要: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通过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

2、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泉市两城区(金山城区、马场坪城区)范围内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规划、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的布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预拌商品混凝土需求量、生产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和环保要求进行合理布局。第六条 筹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应当按照国家有

3、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竣工后,应当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信、环保、规划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八条 生产企业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条凡在福泉市两城区(金山城区、马场坪城区)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4、一)在两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二)混凝土一次性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房工程。(二)因工程技术要求或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无法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三)因交通条件等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和泵车为工程专用车,由市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工程专用车辆相关手续,确保通行正常。第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

5、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概算、上报计划、审核预算时,应当考虑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属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应予明确。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选用性能先进、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的设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接受有关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和质量验收设备,建立自己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第十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需水泥、砂石等原料,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购进获证企业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购进的其他原料必须是经检

6、验合格的产品。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应参照执行本市现行的市场材料价格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第十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销售价格,当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销售、使用合同。工商部门应当制定书面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明确规定混凝土的价格、数量、强度等级、外加剂情况供应时间、运输方式、验收条款及违约责任,并无偿提供合同示范文本

7、。第二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止泄漏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国家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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