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考试题目及解析

公司法司法考试题目及解析

ID:43163493

大小:219.1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9-09-27

公司法司法考试题目及解析_第1页
公司法司法考试题目及解析_第2页
公司法司法考试题目及解析_第3页
公司法司法考试题目及解析_第4页
公司法司法考试题目及解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司法司法考试题目及解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06年司法考试题目24.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A.决定由其木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D.未召开任何会议,口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逐项解析】根据《公司法》笫58条第1款规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木节规定;木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木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知,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第5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笫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3、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金业破产清算完结Z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口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可知,B选项屮不设立监事会,由王某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是正确的。根据第15条规定:“公司可

4、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62条规定:14-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可知,C选项屮王某有权决定用公司资木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故C选项是有误的;D选项中虽未召开任何会议,但制定公司经营计划仍在其权限内,故认为是正确的。【答案】

5、C25・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A.提请召开临吋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必须收购口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逐项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6、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Z—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知,杨某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提请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但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杨某

7、并无优势,事实上不能通过这种方式來保护公司和口己的合法利益,所以A选项不选。根据笫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木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ZE!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口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

8、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木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木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木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