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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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笫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场釆购商品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某某、某某口岸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本细则所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是指岀口商品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市场以现货方式采购,并以边境小额贸易岀口的商品。笫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禁止以市场采购方式岀口的商品,不适用本细则。第四条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局)主管某某辖区口岸市场采购

2、岀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某某岀境监管科(以下简称岀境科)负责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发货人和代理人(以下统称备案单位)备案的管理工作。施检部门负责某某口岸市场釆购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供货单位、发货人或代理人须向出境科申请备案。供货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爭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的单位,或者获得生产企业授权从事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的代理单位。发货人或代理人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采购、储运、国际货运代理等业务的单位。第六条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必须来自备案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人)须对所提供的出口商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

3、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出口商品自行验收合格,保证符合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后方可报检。第二章备案管理笫七条申请备案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发货单位(人)、代理单位(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二)拥有固定的经营、仓储、检验等场所;(三)建立并执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出入库台账、购销台帐;(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备案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二)拥有固定的经营、仓储、检验等场所;(三)建立并执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出入库台账、购销台帐;

4、(四)具备不少于1人质量检验员;(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备案申请人应当向施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M:(一)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止本;(三)申请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场所、仓储场所、检验场所等的相关情况说明;(四)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仓储场所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质量验收制度、质量追溯制度;(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施检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审核;备案审核工作须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给予申请人答复。第十一条出境科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供材料存在虚假行为,将不对该申请人进行

5、备案登记。第十二条施检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备案申请人发放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备案单位的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主要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批准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提出备案申请。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备案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批准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申请。笫三章报检第十三条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商品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第十四条发货人应当对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进行验收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性声明。

6、发货人声明其报检的出口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明确规定的,发货人声明其报检的出口商品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或者合同约定;(二)出口商品质量合格验收报告,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三)商务部门开具的市场采购证明;(四)供货单位出具的供货清单;(五)供货单位、发货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第四章检验第十五条对来自于非备案供货单位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不予受理报检。第十六条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实行采购地检验、口岸查验的检验监管方式。第十七条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要求实施检验;进口国家(地区)没有技

7、术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检验;我国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检验。合同约定的要求高于进口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要求或者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检验。第十八条施检部门审核企业提供文件真实性,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不接受检验;并记入诚信系统。第十九条施检部门参照《某某口岸出口经营企业及商品分类管理细则》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和发货人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并确定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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