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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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而形式。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冇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更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捉出赔偿屮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一)患者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二)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谋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三)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述(一)、(二)、(三)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対应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婆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

3、费用”),保险人按照木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五)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

4、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

5、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九)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十)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十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意外。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二)罚款或惩罚性赔款;(三)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四)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

6、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五)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六)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七)患者的故意行为、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伤害;(八)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九)患者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十)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第八条

7、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九条木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切细表上注明的起保H的零时起至期满FI的二十四时止。第十条本保险的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上列明,最长不超过两年。保险合同切细表上未列切追溯期的,追溯期为零。责任期限(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家医疗机构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木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8、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费第十三条除另启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木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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