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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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1、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即被转让的不良债权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2、受让人的适格性。即受让人是否属于国家政策规定不准介入购买的组织或个人。3、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即转让过程屮评估、公告、批准、登记、备案、拍卖等环节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证、竞争、择

2、优”原则。一、无效事出认定的法律依据。《纪要》依据《合同法》第52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精神,确定了判定不良债权转让无效的宗旨是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良债权处置问题关系到不良债权处置战略的实施、国有资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等重要价值的权衡,这些因素均可以归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益以及第三人利益范畴。因此,人民法

3、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二、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合同无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第2条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第5条也规定:“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冇我国各级政府

4、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之所以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剥离或转让的不良债权是当时的政策形成的,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也是特定丿力史时期的产物。国家实施不良债权剥离政策的R的不仅是耍使金融机构顺利转轨,而且还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国家财政补贴等方式使各方受益。国家用补贴的方式解决银行呆坏账,实际上是国家财政负担了银行不良债权的损失,如杲允许金融管理公司向国家机关追索债权或者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资产实际上并未流出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若允许社会投资者向国家机关行使追索权,等于国家以公共财政资金补

5、贴社会投资者,这不符合金融不良资产剥离政策的本意。所以对于传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三、向“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转让不良债权的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笫7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I■办议签订后20个工作H内,将对外转让债权冇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证监会”。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37号)规定:“2001年经国务

6、院批准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木重组或处置,允许向外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债权等不良资产,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债权处置活动,由于此类投资方式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而广,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凡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均应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对“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必须履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H相关部门必须出具具体的行政审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冇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

7、国家冇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而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通过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责任。《纪要》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四、受让人资质的限制。《国家公务员法》第53条第4项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公务员经商牟利。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冇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第3条规定:禁止与金融不良债权有关联的人

8、员购买不良债权。法律、法规做出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或者业务Z便从事关联交易,侵吞国冇资产,损害公平交易,造成国冇资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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