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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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4-9杨柱)第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一、计税依据:1、应税所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注意减除的顺序,免税所得减除在先,扣除和弥补亏损减除在后,表明免税所得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与旧法不同。例:收入100其中免税收入20扣除(1)50;(2)90前年度亏损35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35-15=0(15单位免税,5单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规定=100-20-50-30=0(2)原规定=100-90-10=0新规定=

2、100-20-90=-101、不征税收入:新创设的概念,指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2、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特别规定除外(条例第九条)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权责发生制正确理解:•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

3、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3、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处理原则⑴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二十一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⑵差异的处理方法是纳税调整纳税调整:税法与会计有差异才要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在申报表上进行,与调账无关。调账:会计有错弊才要调账例:自产产品

4、成本8000,同类售价10000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9700贷:产成品8000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1700注意:会计无错弊不需调账。税务处理:确认转让所得10000-8000=2000,纳税调增2000。二、收入总额1、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1、如何理解:⑴是总括性界定⑵收入的形式: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其中,货币性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

5、、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收入条例第13条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   特别规定公允价值是市场价格⑶各种来源:无论境内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捐赠等⑷收入总额的范畴:非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收入。2、不征税收入(非税收入)⑴、创设的目的: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收入总额中排除。⑴、具体界定为①、财政拨款(不同于财政补贴或补助,与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衔接);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体特定、非经

6、营业务、财政收支两条线等);③、其他不征税收入(兜底条款,由国务院界定)1、收入总额的内容:⑴、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存货取得;例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⑵、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服务取得;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⑶、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所有权所产生⑷、股

7、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实现;⑴、利息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合同约定日期确认实现⑵、租金收入:同上⑶、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上⑷、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日期确认;⑸、其他收入①、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②、罚款收入③、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④、无法支付的应款⑤、债务重组收入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⑦、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无法取得的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将自产的货物、财产

8、、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①、财政补助:不等同于财政拨款②、其他三、扣除1、概念: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2、一般的理解:纳税人取得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可税前扣除3、条例第28条-收益性支出vs资本性资产-不得重复扣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和财产的扣除1、扣除的主要内容⑴、成本:指已实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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