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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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困境与完善作者:曹焕(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论文提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首次提出并定义了涉诉信访的概念,目的是将其与其他部门的信访作出区分。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是指涉诉信访案件经法定程序审核终结后,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对涉诉信访事项启动最后一次的全面核查,根本目的通过核查将涉诉信访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予以固定。涉诉信访终结的对象应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权,二是司法机关的信访处理权。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初步确立了行政信访事项三级书面答复终结制度。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原则性地规定了涉法

2、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其后司法机关进一步出台一系列意见和办法,我国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确立起来。但由于存在现实对应力较差、制度衔接不足、规则过于宽泛等问题,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困境:一是由于党政机关和上级法院多头交办、重叠交办,以及盛行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干预了涉诉信访制度的正常运转,使得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运作不顺畅。二是程序操作不规范:不遵守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规定的期限,不按照规定向信访人告知权利义务,未能落实程序公开的规定,对案件审查不严格,接访不严谨。三是息访效果不理想:信访终结案件申报数量少,案件终而不结。上述问题,需要从机制和措施上加以完善。(全文9882

3、字)主要创新观点:当前我国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困境成因;一是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由于髙位阶法律规定的存在,致使涉诉信访终结陷于逻辑性难题。二是涉诉信访“四个到位”的终结标准,尽管有了历史性进步,但仍然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指引,操作难度大。三是对涉诉信访终结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基层法院信访人员配备不足;缺乏必要的培训,专业能力不强;上级法院指导不到位。四是信访终结案件审查要求苛刻,申报周期长。五是信访终结后信访人仍然滥用信访权利或其他权利,如何解决,后续管理制度空缺。作者提出,破解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困境,应当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信访立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该项制度,使涉诉信访终结

4、有法可依。二是细化终结标准,进一步对其中较为宽泛的标准量化、网格化,使信访终结便于操作。三是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基层信访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使信访终结得到规范办理。四是严格规范程序,简化申报流程、缩短审查时间、明确答复意见、落实评查听证制度,使信访终结程序严谨。五是落实后续工作,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导出机制、代理制度、重启机制等信访终结配套机制。以下正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大量社会矛盾以涉诉信访案件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面对日益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1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先

5、后制定了涉诉信访终结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然而,这些制度在运作实践中基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还存在诸多困境,其权威性和积极效用尚未得到全面充分发挥。笔者试从信访制度改革语境下信访工作的相关理论入手,阐述了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概念、性质和对象,分析了涉诉信访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提出了改革当前涉诉信访制度的几条可行途径,以期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能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一项优异制度。一、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基本理论(一)涉诉信访概述目前,学术界对信访的定义基本一致,学者们广泛认同信访分为广义信访和狭义信访「广义的信访泛指人民群众通过书信、电话等通讯交流方式,向社会组织及其管理者反映个人诉求

6、或意愿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狭义的信访则只限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访活动,专指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的定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作为信访工作的一个分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沙召开的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中,首次提出并定义了涉诉信访的概念,目的是将司法部门信访与其他部门的信访作出区分。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来信

7、来访。G)、孙立强:《法治视角下的信访终结制度研究一以上海市实践为例》,复旦大学硕士论文,第5页。、•李幕洁:《应用信访学》,华龄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李薇:《涉诉信访:成因及解决》,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孙立强:《法治视角下的信访终结制度研究一以上海市实践为例》,复旦大学硕士论文,第9页。信访终结是信访的组成部分,指一件符合信访受理条件的事项,经法定的程序,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信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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