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談判與協商案例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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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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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曜法律事務所蕭維德律師法律上的病人權益大 綱討論病人權益目的-以法律觀點論病人就醫觀念的改變病人主要權利我國病人權益之主要法令規定病人權益案例問題討論—兼論醫事人員自保守則討論病人權益目的-以法律觀點論討論病人權益的目的-以法律觀點論病人權益正面提供病人更好的服務及品質反面避免遭申訴、訴訟討論病人權益的目的-以法律觀點論服務不佳機構內部檢討違反倫理機構內部懲處違反政府政策、行政規定主管機關懲處違反法律規定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責任違反病人權益討論病人權益的目的-以法律觀點論申訴抱怨→醫糾爭議→訴訟討論病人權益

2、的目的-以法律觀點論小結對醫護人員而言,重視病人權益,也是在保護自己避免陷入醫療糾紛與訴訟糾葛。病人就醫觀念的改變病人就醫觀念的改變-從權威到為消費觀點的演進傳統醫生社會地位高、具權威性醫院及醫生尚未完全普及,民眾處於弱勢的需求者自費具多、無健保醫師看病是賜予或幫忙、協助,醫病關係是上對下現代民主化、個人權利意識高漲媒體普及、報導量增多醫院、醫師普及、健保施行,民眾選擇性多把醫療是一種消費行為(如醫美),醫病關係是平等的病人就醫觀念的改變-從權威到為消費觀點的演進醫療消費觀的變革醫療行為也是服務的一種,不是賜

3、予或恩給醫師不一定是對的,誤診、錯誤醫療經常可見醫院強調服務與品質—民眾認知到對醫院及醫師是可以爭取權益的醫療選擇變多—不怕得罪醫院及醫師消保法的施行病人主要權利病人主要權利病人權利宣言獲得良好品質之醫療照護的權利(Righttomedicalcareofgoodquality)自由選擇醫療方式的權利(Righttofreedomofchoice)自主決定的權利(Righttoself-determination)獲得個人病情資訊的權利(Righttoinformation)診療秘密被保守的權利(Rightt

4、oconfidentiality)獲得衛生教育的權利(RighttoHealthEducation)保有個人醫療尊嚴的權利(Righttodignity)獲得宗教協助的權利(Righttoreligiousassistance)1981年世界醫學聯盟我國病人權益之主要法令規定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醫療法第24條保障病人就醫安全第63條手術前簽署同意書第64條侵入性治療簽署同意書第65條採取檢體或器官簽署同意書第66條藥袋完整記載第67、68條製作完整病歷第71、74條提供病歷影本第72條病歷及病人病情保密

5、義務第75條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第76條開立各種證明書第79條人體試驗同意權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醫師法第11條醫師親自診查義務第12條醫師製作病歷義務第12-1條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等義務第13條處方箋簽名蓋章義務第14條藥袋完整記載義務第17條出具診斷證明書義務第20條正當收費義務第21條急救義務第23條隱私保密義務第25條過失犯罪、違背醫學倫理、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之懲處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護理人員法第24條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第25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之紀錄及保存期限

6、第26條急救通知及護理義務第28條隱私保密義務第29條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之懲處第35條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之懲處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

7、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第318-1條(洩密之處罰)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

8、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主旨: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00071404號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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