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法涉诉信访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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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涉法涉诉信访的法理分析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涉诉涉法信访量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以及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之外,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原因之-O本文就涉诉涉法信访的法律作了简要的分析论述。论文关键词涉诉涉法信访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涉诉涉访信访在启动、调查或者结案等各个环节都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对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矛盾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构成了损害;而一部分人通过不断的信访达到了自己的目的,更加剧了其对司法的不信任,难以遏制后来的人通过相同的方式表达诉求,形成恶性循环,产生滚雪球的效应。在中央政法委2005年出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

2、结办法》第二条则对涉诉涉法信访进行了严格的定义,指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国务院在2005年出台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信访应当是公民向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我国规定的法律体系是两审终审制,而涉法涉诉信访则向当事人提供了一条在司法体系之外解决法律纠纷的途径,为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渠道,结果往往以干预法律的自主性活动为代价。为何当事人在除了法律层面解决个案之外,还要寻求涉法涉诉的这样一种非法律层面的解决方式

3、呢?笔者认为是处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导致了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当我们顺着历史线索追溯西方早期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时,我们发现,人类自有法律以来,就在不断探讨法律的作用。西方早期思想家们对法律的作用发表过许多见解,并形成了两种不甚相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高度赞美法律的作用及功能,赋予法律在治理社会、追求理想社会生活目标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种看法则是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它的作用远不是有些人所赞美的那样,或者认为法律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和因素才能有用。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思想源头,来自于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理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

4、”理论。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早期的理论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评价不高。柏拉图的全部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哲学思想是建立在他精心构建的”理想国”和”哲学王”基础之上的。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共和国的依据。柏拉图的共和国是一个注重行政的国家,它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靠法律来管理。柏拉图《政治家篇》认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柏拉图还认为,法律原则上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然而简单的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

5、纷繁的事务状况的。立法者在其为整个群体制定的法律中,永远不能准确地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因此,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当法律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在诉讼中必然有输的一方,这一方当然会采取司法制度以外的救济措施,这也是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之一。二「天理”与“人情”消解法的权威,成为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涉法涉诉信访有着浓厚的法律文化根源,古代的中国,法律是君主统治国家的工具,君主称为“天子”,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理T天理”即社会中传统的道德观念及人情世事。这种法律来源于天理的结构一方面赋予了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得到民

6、众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他的权威性,因为只有在法律符合天理人情的时候才是法,否则便不是,失去了法律独立的权威性。这就导致了人们在判断个案是否公正时,不以法律本身的规定作为评判的标准,而是以天理人情作为判断标准。而一旦当人们认为个案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违反了天理人情时,这样的司法裁判应该得到纠正,而纠正的手段就是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同时,人们普遍有一种“清官”思想,如影视剧中“包青天”的形象,称之为“父母官:所以当人们认为个案的判决不符合自己的期望时,便希望出现更高级别的清官,为自己做主的想法。这也正是我国屡次出现越级上访以及拦路上访的原因。笔者在基层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信访当

7、事人,如果你的回答不能令他满意,他常用的回答便是“如果这里解决不了,我就去北京继续上访:三、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强,而法治意识短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进程也随之加快,社会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譬如近几年在珠三角农村地区较为明显的就是失地农民和村官之间矛盾,村民利用贿选的方式当上村官,在任期间就通过各种手段赚回当初的“投资”,最常用的手段就是通过政府的土地征收贪污本应属于村集体的青苗补偿款,动辄上百万元。村民法治意识普遍较低,不知道这样的案件是应该作为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还是属于公安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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