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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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

2、泥浆以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法人单位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地。支持和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

3、圾的义务。建筑垃圾的处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个人需提供施工合同);(二)建筑垃圾倾倒计划,包括拟倾倒垃圾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处置地点名称、运输车辆信息;(三)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

4、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要求设置围栏、围板或者围墙;(二)物料应当堆放整齐;(三)施工工地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当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扬尘等措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专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第十条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当到所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

5、垃圾准运证按一车一证核发,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建筑垃圾,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及准运证,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按指定的处置场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不得超载、不得沿路泄漏、遗撒。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严禁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以及车辆号牌,每半年登报公示一次。第十二条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当

6、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环境保护及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设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许可申请条件:(一)场地土地用途证明材料;(二)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对洪涝、垮塌等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处置方案;(五)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防治方案;(六)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批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予以登报公示。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及时进行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

8、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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