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认定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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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失认定及对策【摘要】:现实生活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人损失的情况千差万别,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中“主体”和“重大损失”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文章拟通过对查办教育系统套取国家教育保障资金渎职犯罪中涉及“主体”“重大损失”的认定以及如何预防和遏制教育系统套取国家教育保障资金渎职犯罪等方面进行初探。【关键词】:义务教育资金渎职犯罪主体损失界定渎职犯罪,不仅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而且伴随渎职犯罪的结果往往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尽管多年来我国在立法、司

2、法、行政上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是当前打击渎职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然而近几年,冇些教育局长和学校校长,为套取国家教育保障资金,滥用职权虚报在校生人数,不仅给国家造成重人经济损失,损害着这项政策的落实,使数据失去了真实性和严肃性,同时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影响非常严重,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恶劣影响。检察机关在查办教育系统渎职案件中,对涉案校长的主体和损失的认定标准仍存在诸多争议。一、此类渎职案件犯罪主体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耍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影响着侦查机关管辖分工,关系到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对于国家机关T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

3、实际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依法正确履职造成损失,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实践中分歧较人。在查处教育系统案件中,除教育局局长系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以外,涉案校长身分均系事业单位编制,一种意见认为其主体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理由如下: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把渎职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屮从事

4、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从查办明光市教育局系列案件中涉案校长身份均是事业编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套取国家教育资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教育统计工作规肚,且套取的资金部分用于维修校舍和购置教学设备、课桌凳、图书等,部分用于学校招待和教师福利方面,个人并未占为己有'应依纪进行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5、罪定罪处罚。其理由如下:原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冇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人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9年刑法修正案笫二条将刑法笫168条修正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人损失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修正案主要是1・将本罪的主体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6、员扩大到国冇公司、企业的人员。2•将事业单位的人员作为木罪的主体。所以上述儿位事业单位编制的校长,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上述涉案校长其主体构成滥用职权罪,其理由是:一是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言之,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但是,司法实践屮,常常遇到: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作为渎职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特征应能集屮体现公务性,否则,渎职一说将成无源之水、无

7、本之木。换句话说,应以公务性作为认定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终极标准。二是渎职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滥用职权为前提。职权是指行为人因职务而享有的权力、权利或者承担相应职责。职权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有上级命令授权的、有国家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我们统称为明文规定的职权,实际生活和工作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行为人实质上享有职权,我们称为实际上享有职权。换句话说,行为人仅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没冇具体的相应的职权'不能构成渎职罪。只冇负冇具体职责,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特定职权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渎职罪的主体。上述涉案校长就是利用实际享有的职

8、权范围内虚报在校生人数,套取国家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是关于第二种意见,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木人认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对其行为性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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