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特征及辩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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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及辩护指南目录一、贪污罪的概念4二、贪污罪的行为手段5(一)贪污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5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52、行为人实施了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73、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较更情节9(二)贪污罪的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对象)10(三)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12(四)贪污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1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3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

2、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14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4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15三、贪污罪的追诉标准18四、贪污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18五、如何认定贪污罪21(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來认定21(-)贪污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221、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222、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別233、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244、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別26(三)儿种特殊类型的贪污罪271、国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构成贪污272、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

3、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283、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294、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渎职行为的处理295、关于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的处理30六、资深律师如何为贪污罪进行有效的辩护30(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31(二)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作出无罪或罪轻辩护31(三)以侵害的是否是公共财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32(四)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出无罪或罪轻辩护32(五)以是否实施侵占行为作出无罪或

4、罪轻辩护33(六)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作出无罪或罪轻辩护33(七)以具体犯罪表现是否符合其他罪名作轻罪辩护34(A)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34七、贪污罪典型案例35(一)“广东巨贪”张新华贪腐3.4亿一审被判死刑35(二)安徽军工集团黄小虎贪污、受贿、行贿、职务侵占被判十九年36(三)中信国安董爭长孙永发贪污664万被判无期37(四)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38(五)国企董事长徐阳稀释国冇权变相贪污被判十四年40八、贪污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41(一)刑法4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44(三)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44(四)公司法45(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5(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8(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49(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9(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悄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

6、)13号)50(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山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53(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屮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4(I•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卬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59、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

7、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

8、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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