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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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单体建筑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和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应当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村民建房等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铜仁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和各县(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不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

3、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o(四)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应配建社区的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旋,配建商业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0%,公共服务设

4、施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的附表4执行。第六条(规划条件通知书)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等内容,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地块范围内,在控规中已明确为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河流、水体、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其占地面积不参与技术经济等指标平衡;是否由开发单位实旋,在出让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注明。第七条(建筑基地边界)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建筑基地

5、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第八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厕、环卫管理、治安执勤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在本市规划区的老城区内,临城市道路进深小于50米,总用地面积小于

6、5000平方米的,为提高环境质量,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九条(绿地通廊)临城市规划道路地块,当坡度大于25°,并与保护山体相连的地块,应作为山体的视线通廊作绿化用地或作为保护山体的入口,不得列入建设用地。第十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

7、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当建筑室外道路存在较大高差时,建筑正负0.00标高的确定,应以离室外最低道路最近的楼层标高作为本栋建筑的正负0・00标髙。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第十一条(容积率)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二计容建筑面积一建设用地面积注: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包含用地范内的城市规划道路面积。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

8、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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