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值班与避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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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于吃水的船舶第二十八条限于吃水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限于吃水的船舶夜间在航(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同机动船,应显示桅灯、舷灯与尾灯限于吃水只能存在于在航状态,锚泊时按规定(30条)显示锚灯、锚球。限于吃水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引航船舶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对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

2、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引航船舶在航中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均应显示:垂直环照上白下红灯,舷灯、尾灯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在航时不显示桅灯.锚泊中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垂直环照上白下红灯,锚灯夜间在海上看到接近垂直的白、红、白三盏号灯,他船为在航或在锚泊中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规则未对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规定特殊的号型引航船舶引航船舶引航船舶引航船舶引航船舶引航船舶引航船舶引航船舶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

3、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和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锚泊船舶锚泊船舶锚泊船舶锚泊船舶锚泊船舶锚泊船舶锚泊船舶锚泊船舶锚泊船舶锚泊船舶长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锚泊船,除显示前后锚灯外,还应用工作灯照明甲板一船因主机故障进行锚泊修理,拖带船舶处于锚泊时,应按有关锚泊船的规

4、定,显示号灯、号型在锚泊中不显示锚灯或锚球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其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显示)。搁浅船舶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垂直三个球体。6.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4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搁浅船舶搁浅船舶搁浅船舶搁浅船舶搁浅船舶搁浅船舶搁浅船舶搁浅船舶搁浅船舶搁浅船(L>12m)号灯:锚灯、两盏垂直环照红灯;不显示甲板灯搁浅船(L>12m)号型:最易见处垂直三个黑球;不显示锚球12m>L≥7m的搁浅船可不显示两盏垂直环照红灯但应显示锚灯L<12m

5、的船舶搁浅可不显示任何号型.水上飞机第三十一条:水上飞机当水上飞机或地效船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正确显示每一船舶应遵守《规则》的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使他船了解本船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等,以便及时和正确地判断会遇形势、碰撞危险和避让关系,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碰撞。在显示号灯和号型时应注意以下各点∶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开航前应测试和检查号灯是否正常,并备妥号型;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号灯是否工作正常;注意检查本船有无其他会被误认为或干扰号灯特性的灯光;不得显示不符合本船情况的号灯和

6、号型;严格执行号灯和号型的显示要求,不应借口附近没有船或他船可能看不到本船的号灯和号型而不予显示;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正确识别识别号灯和号型是互见中本船了解来船种类、大小、动态、工作性质等信息的重要手段。要正确、充分利用这一手段,需要注意以下各点∶保持正规的了望,及早发现;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特别注意如仅看到一盏白灯就有多种可能性∶机动船的桅灯;尾灯;小型船舶的锚灯;小型帆船或划桨船显示的号灯;我国非机动船航行或锚泊时的号灯等。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注意各种号灯的法定能见距离大小不一;实际发现号灯时的距离和号灯的法定能见距离也不完全相同;考虑到本船处于不利的或危险的情况而加以戒备。声响和

7、灯光信号互见中鸣放笛号及使用灯号的目的:表明本船的动向;使两船行动取得协调;表示怀疑来船的意图或行动;能见度不良中鸣放号笛的目的:表明船舶的存在;表明船舶的动态。定义第三十二条定义1.“号笛”一词,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2.“短声”一词,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3.“长声”一词,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声响器具的配备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1.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苗,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苗另加一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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