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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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9关于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制定本意见。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一)明确改革范围对象。范围对象包括:全省所有县(市、区)和淮南毛集实验区、六安叶集试验区、池州九华山风景区每个建制乡(镇)设置的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的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改革)。(二)科学核定编制。1.进行总量测算。根据2009年底乡镇户籍人口

2、数和乡镇地域类型,严格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相对应的地域类型和核编比例下限,经分类测算后提出木地区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根据其2009年底服务人口,按照《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规定的核编比例执行。1.按程序上报。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将测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上报省编办,由省编办负责审核下达。2.开展逐院核编。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总量经省编办审核下达后,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地区医疗服务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状况以及今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标准》规定的编制

3、调剂方式和调节比例,逐院下达编制和结构比例。此项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3.动态管理编制。各县(市、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逐院核编后,要结合当前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和布局调整工作,适时做好编制的动态调整和统筹使用,确保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基木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木医疗需求。(三)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根据《标准》核编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木医疗服务职能,纳入所在县(市、区)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其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程序多,县(市、区)要统筹谋划,可以穿插

4、或合并进行的应同步实施;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选聘院长(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可先期进行,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等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统一组织,竞争择优选拔聘任。此项工作耍求在1周内完成。(二)开展人员清理。在摸清人员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9年以后进入的(不含依据皖卫人(2004)23号文件公开招募的医药卫生类大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等不属于本次医改竞聘定岗和分流安置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逐人登记造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清理、清退。此项工作耍求在5个工作日

5、内完成。(三)合理设置岗位。制定、核准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在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的指导下,在选聘的院长(主任)到位后抓紧完成岗位设置和方案报批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总岗位的80%,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管理和工勤岗位保持合理比例。岗位设置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核准后,按规定报市级人社部门备案,并将《乡镇T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下发实施。此项工作耍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确定竞聘对象。1.填写竞岗申请书。自愿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2.逐人审核、确认。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按照文件规定的范

6、围对象,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竞岗申请的人员逐一审核、确认,重点审核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职称)证书、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审核后将审定结果分别报市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对提出申请且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出具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竞聘对象资格审定结论意见,竞聘人员据此参加竞聘上岗。此项工作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五)组织竞聘上岗。竞聘上岗及人员聘用工作由县(市、区)卫生会同人社(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1.组织人员竞聘。按照市级人社部门核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县(市、区)卫生

7、部门会同人社(人事)部门,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T生服务中心)人员竞聘上岗。拟定上岗人员公示1周。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举报的,随时复核,举报属实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竞聘结果由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报市级卫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备案。此项工作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2.系统内调剂聘用。县(市、区)卫生部门可统筹考虑,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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