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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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摘要:刑事纠纷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通过犯罪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协调的关系。[1]刑事纠纷与犯罪相生相伴,随着犯罪的发生而同步产生。犯罪是刑事纠纷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载体,刑事纠纷则是犯罪的内在因索。关键词:刑事纠纷;恢复性司法;机制;平台一、我国刑事纠纷及其解决的现状我国目前的刑事纠纷逐渐呈现出数量不断激增、向城市集中、山经济利益引发的刑事纠纷比重不断上升等特征。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从传统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主要归因于外力的推动而非内因,社会转型偏于急促和迫切,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以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为摹本和目标并通过国家强力推行和

2、制定成文法的方式进行。因此,一方面刑事司法制度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影响更为集中和剧烈,并导致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刑事纠纷数量更多,种类更广,爆发更集中,涉及面更宽,因而刑事纠纷解决的难度也就越大;另一方面,临摹的刑事司法制度因过于理想化而难以対接屮国的“乡土社会”,造成相当数量的刑事纠纷游离于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之外而寻求其他各种渠道进行处理。我国目前的刑事纠纷解决路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I叭一是刑法的规定。除了刑罚以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应当说,这些包括赔礼道歉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在内的规定有助于加害人羞耻心的建立和被害人健康

3、心理的回归。二是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泄了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制度。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取代检察机关成为法庭上与被告人相对抗的一方,此时的刑事案件与刑事纠纷合二为一,刑事纠纷成为法庭审理的中心。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调解,这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化解。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调解。再次,刑申诉讼法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明确规定被害人是为申人。不仅扩大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

4、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被边缘化和工具化的状况。最后,刑事诉讼法还赋予检察机关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可以通过要求加害人向被害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作非罪化处理。实践中,诸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职务侵占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当加害人承担了对被害人的补偿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责任后,检察机关酌情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不仅缓和了社会矛盾,乂为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二、对我国刑事纠纷解决现状的反思虽然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助于刑事纠纷解决的条款,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刑事纠纷解决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对诉讼程序的影响非常有限,被害人也难以获得赔偿以弥补犯罪对其造

5、成的损害,这都为最终刑事纠纷的解决蒙上了阴影。首先,在公诉案件屮,被害人的利益被安排在国家惩罚犯罪的利益之后,而国家实践惩罚加害人的利益往往会忽略其至牺牲被害人的利益。其次,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无法弥补。一方面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也没有为加害人和被害人提供机会进行沟通或者恢复关系。第三,我国没有完善被害人国家补偿和救助机制,导致因加害人经济条件等原因导致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长期难以消除。最后,受我国传统“和”文化及多民族特点的影响,仍有为数众多的刑事纠纷通过私了或者各民族的习惯法等非正式渠道来解决。三、影响刑事纠纷解决

6、效果的具体原因分析虽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具有解决刑事纠纷的正统与法定地位,但由于难以对接中国传统以及在程序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而难以有效解决刑事纠纷。具体而言:第一,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保障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国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的尊重和承认,设置的无罪推定[2]、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基木原则强化了现行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国家Z间的对抗程度,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起了鼓励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的作用;近些年又衍生出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制度规则意在限制国家权丿J的滥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力,但却在客观上为真止的犯罪者提供了更多逃

7、避罪责的机会。在这样的对抗过程中,被告人否定国家对其指控的同时也关闭了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交流并向被害人承担责任的窗口,不利于刑事纠纷的解决。第二,虽然我国在刑诉法中提高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但是山于被害人并非刑事诉讼程序的重点保护对象,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程序保障与被告人相比少得可怜。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有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甚至可以牺牲被害人的利益,対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例如,笔者承办的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中,当询问被害人具体猥亵的问题,小女孩就痛哭不止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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