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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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市场监1领或“双随机T鎚实施细^(谶亍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一次查”的要求,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省局)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

2、法》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第三条本细则仅适舟于市场监管领域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活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的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于本细则。国家对监督抽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整治、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部门转办交办、许可审查等

3、需要对特定对象实施检查的,按照日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具体依托“浙江省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双随机综合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检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计划制订公布、检查主体与检查人员名录建库、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第五条抽查系统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抽查对象名单和检

4、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公布。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省局、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或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双随机”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各省局共同组建成立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双随机”办),具体负责市场监管领域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属于非常设的跨部门协调机构,工作人员由各省局分别委派、不定期集中会商。第七条全省实施的综合性市场监管领域抽查活动由省“双随机”办组织开展。各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专项

5、抽查活动。各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抽查活动,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的其它抽查活动。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制订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预计数据、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第十条

6、在制订工作计划时,对于守信企业,可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高风险企业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加大抽取比例频次。原则上同一企业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但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除外。第十一条除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活动。临时抽查任务参考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及公示。第三章“一单两库”建设第十二条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省局分别制订公布。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法定职能、事权划分和实际

7、情况等增加随机抽查事项内容,另行公布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上述清单录入抽查系统后,共享到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清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调整情况。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建库、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检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辖区的检查对象综合主体名录库(仅限企业类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分类专项名录库标准由各省局统一设置,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分类专项名录库标准自行录入(或导入)数据,完成建库并做好H常维护。第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单位取得执法资格且从事抽查检查活动的

8、人员,在抽查系统中按照建库标准自行录入(或导入)数据,建立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业人员库,并做好日常维护。部分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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