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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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来源:人社民政局发布日期:2018-11-2517:43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部门,各园办,四咸研究院,四咸集团,各驻区单位:《西咸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己经新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西咸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交往需要,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陕西

2、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新区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木细则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名称。镇、街道办事处等名称及简称。(二)居民地名称。居民区(片)、门(楼、单元)牌、户牌及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名称。(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城镇的道路街巷名称以及桥梁、隧道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平原、山地、坝、塘、河流、湖泊等名称。(五)专业部门使用

3、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相关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机场、车站、桥梁、隧道、水库、堤坝、电厂、电站等名称。第四条新区、新城管委会领导辖区内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新区设立地名委员会,组成部门包括宣传、改革创新、财政、人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建设、教育卫体、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质监、公安等部门及各新城管委会。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新区人社民政局,具体负责地名管理日常工作。各新城管委会应参照设立本新城地名委员会。第五条新区人社民政局是新区地

4、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内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新城民政部门负责本新城内的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业务上受新区地名主管部门指导。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第六条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木细则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八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

5、,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一般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第九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地名命名耍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地名含义应健康,符合道德风尚,避免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的命名。(二)地名的汉字书写以国家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不规范简化字。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禁止使用外文或“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汉语地名执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三)

6、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四)一般不得以人名作为地名,但历史遗留的用人名命名的地名除外。(五)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道路、桥梁、隧道等新区市政公用设施。(六)行政区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一般要与所在地地名保持一致。(七)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道路,一般保留原有地名,确需重新命名的,按照层次、序列、规范的要求予以命名。(A)本区内的镇、街道办事处,道路街巷和居民地不应重名;一个镇、街道办事处内的村和社区不应重名。

7、不应重名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或近音字。(九)不以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镇一般应以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命名,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所在街巷名命名。(十)道路街巷上独立的建筑或院落应当编设一个门牌号码。(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汉语使用习惯,反映地名的专有展性;通名应反映地名的类别展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作地名。(一)地名通名一般应遵守下述规定1•城镇道路可选用大道、大街、路、街、巷作通名。其中,大道主要用于宽度80米以上、长8千米以上

8、的道路命名;大街主要用于宽度60米以上、长5千米以上的道路命名;路、街主要用于宽度20米以上、长度超过500米的道路命名;巷主要用于宽度20米以内,长度在500米以内的道路命名。长度超过10千米的道路,应分段命名。2•居民区一般选用小区、花园、苑、公寓、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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