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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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我县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2、(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增加企业负担。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县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或组织。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2家,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可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的企业或组织,不占用当年新评指标。复审未予通过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称号并不再使用其标志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在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县政府提请

3、审定县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四)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由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人员等组成,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县政府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本办法规定,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享有独立的评审权;但涉及利益关系时应实行回避,不得参与评审活动。第八条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三)组织编制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

4、宣传、培育工作,进行国内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四)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评审组织;(五)监督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六)向评审委员会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第九条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度假区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乡镇、本单位和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第十条县监察局全程监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第十一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

5、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总分为1000分。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将空缺。第十二条为保证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指南。第十三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订。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四)企业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五)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六)获得乡镇政府、开发区、度假区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等方!=

7、>政策;(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设备、安全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限),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四)近3年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五)近3年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六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第十七条每年度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及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

8、县政府质量奖申报的起止日期、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第十八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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