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薪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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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资制度——化工企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划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停职津贴。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之工资,则另行制定之。第三条工资的定义本规则所谓之工资,乃指每月指定期发放之基准薪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之定期奖金而言。第四条支付原则(一)公司依员工劳务程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之依据。(二)未执行勤务的工资,则依第19条及第20条之规定办理。(三)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第五条工资的结构略第六条支付的方法(一)工资经扣除第8条所列之规定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二)支付工资时,须详列各

2、项津贴及扣除额。第七条尾数的计算工资计算时总额若有未达元之尾数产生时,一律四舍五入。第八条扣除额下列各项规定,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一)个人薪资所得税。(二)劳保费及团体意外险费。(三)员工宿舍费、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四)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五)工会会费。(六)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七)其他,法令所规定者。第九条特别扣除领取工资时必须依规定之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为核。第十条归还义务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而造成工资溢领时,可立即归还其差额;若经发现有不实之情况,可于下个支薪日,自工资中径行扣除差额部分。第十一条时效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

3、发生日起二年内未行使时,则视同弃权。第二章薪资的计算及支付第十二条工资计算期间及给付日期(一)工资计算期间以前一个月的16日开始,到该月15日为止为工资计算期间;并于该月25日支付。遇支薪当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二)公司因不可抗拒之事情而不得不延付薪资时,可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认延后支薪日期。第十三条非常给付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之抚养家属,遇下列非常状况时,可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之工资为限。(一)生产、受伤、疾病,或受意外灾害。(二)结婚或死亡时。第十四条特别给付员工死亡、离职或遭解雇时之工资,本人或其抚养家属,可向公司提出申请薪资给

4、付之事宜,并于请求日起七日内,立即支付已出勤工作日数之工资。第十五条计时工资计时工资通常当作计算超时勤务津贴之依据,其计算方式包括当月的基本薪资、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房屋津贴等之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以176小时/月后为计时工资之基准额。注:每月勤务时数为一年[(365天)-休假日(101日)]′8(小时)?12(月)=176小时/月第十六条按日计算(一)凡符合下列规定者之工资,皆采用按日计算之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二)前项规定中之计算方法如下:1、(前项第1、2、4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实际出勤工作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2、(前项第3项之基

5、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第十七条津贴领取资格及变更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之。(二)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之。但年度有薪休假均视为出勤。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其津贴额。第十八条休假中的工资依人事管

6、理规章之规定,休假时之工资规定如下:(一)因年度有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二)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之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三)因生产之休假时,公司得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产假(56天),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四)因公司调任而休假时,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第十九条缺勤时之工资员工请假时之薪资规定如下:(一)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者,则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二)因业务外之负伤疾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者,该部门主管对于停职之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之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并向人事科申请留职停薪。(三)因私人

7、事由而向公司请假时之工资,则按日计算,并按下列方式扣除。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薪资′缺勤日数)/30(四)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之缺勤,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之工资。第二十条试用时期的工资试用时期之员工工资,则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第三章基准内工资第二十一条基本薪资(一)公司综合评估员工之职务、能力、技术、经验及学历经验等因素后,再行决定基本薪资之标准。(二)凡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时之基本薪资的84%给付之。第二十二条特殊作业津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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