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现状与卫生监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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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山区2007-2012年非法行医现状与监督对策摘要:木文根据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7-2012年以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接获投诉举报数进行分析,并且对非法行医进行了分类,根据分类的不同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列举了基层卫住监督工作的现状和难点。最后对未来解决非法行医问题的方法提出了对策。一、我区非法行医现状打击非法行医,取缔黑诊所历来就是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的重点内容,从2007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以来,每年的投诉举报数量如下图所示:历年非法行医接报数□接报数2007年的打非工作初见成效,但是2008年到2010年的数量是呈上升趋势,到

2、2010年达到高峰(87起),之后由于加大了联合执法的打击力度,数量逐年有所下降。仅2011年全年,区卫生监督所与各乡镇政府、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对无证行医行为集中的乡镇和地区,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执法15次。共接到有效非法行医群众举报66起,全部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或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进行了反馈。依法取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机构53户次,没收、暂扣药品95箱,立案查处无证行医行为7起,罚款人民币9000元。这些非法行医者,常常造成医疗事故,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

3、序,危害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0年,我区就发生了2起非法行医者致死人命案件,这足以警示我们,对于这些顽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建立和完善长效的管理机制,联合公安等多个部门,从多方面入手,防止打击之后死灰复燃。综合来看我区的非法行医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主要形式:数量最多的,就是所谓的黑诊所。他们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或没有固定执业地点。以外地来京人员为主,有些人员甚至都不具备医师资格。这些黑诊所以房良两地居多,一般滋生在农贸市场、矿山、工地等流动人口聚居区附近,以外地民工、农民等低收入者为其主耍客源。这是卫生监督严厉打击的

4、主要对象。药店内的非法坐堂行医。一般药店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药品营销为口的招聘医生坐堂,这类非法行医现象较普遍,对于打击的争议也很大。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需要药监部门进行配合共同来规范药店行为。历史遗昭问题。在有些乡村的一些乡村医生,他们在当地比较有名望,但是他们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这类非法行医,应以疏导为主,对于有条件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设法放宽条件,卫生行政部门自身不应该“制造”出类似于这种非法行医。合法医疗机构内部的非法行医。在一些合法的医疗机构内,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人员任用不规范,其主要形式有

5、:新聘任的医师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新聘任医师未审批而进行多地点执业、卫生专业毕业的实习&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等。这类非法行医现象较为隐蔽,往往是同行、内部人举报,或者出现纠纷之后检查才得以发现。但是如果出现医疗纠纷,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本人惩罚也是相当严厉的。这类非法行医在执法检查的同时应当多宣传教育,使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认识到防范医生执业风险的必要性。可以看到,虽然我们卫生监督部门不遗余力地进行查处,并开展形式多样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每次行动都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但非法行医现象仍然顽疾难治。这就需要我们改变以往的单纯以卫生行政执法为主的打击方式

6、,形成具有威慑力的并长期有效的监管体制。二、打击非法行医适用的若干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

7、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吋间在三个月以上;(卩q)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5、《中华人

8、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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