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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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江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县政府法制办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

2、统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存在工程、货物、服务交叉情形的,除前款规定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外,原则上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3、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规定对工程、货物、服务分别采购,如分别采购对项目实施严重不利,且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采购。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先行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调整预算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当年未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该项目预算指标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五条县财政局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库内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细化具体、预算资金安排是否科学、采购类型是否合法等内容。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4、编制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时间、金额、数量、方式等内容,并与预算执行进度相衔接。采购人应当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当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县财政局备案。年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县财政局备案。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相同品目的采购预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第七条无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未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县财政局备案,不得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在县政府法制办办理政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县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

5、备案文件。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第九条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包括自行采购和委托采购。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本办法所称委托采购,是指由采购人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第十条委托采购一般应当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政府采购。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不能胜任代

6、理事务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流程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现场服务、管理制度及内控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内部约束。第十二条采购人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政府采购,不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按定点采购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招标结果确定的标准支付代理服务费。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义务:(一)编制发布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及相关的澄清、修改;(二)审查供应商资格;(三)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或协助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五)组织采购人与中标(

7、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六)组织验收或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依法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导致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维护。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明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人答复还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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