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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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合同附随义务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附随义务仅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而广义附随义务则不仅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还包括先合同附随义务和后合同附随义务。下文对附随义务的简要说明是从广义的角度而言的。附随义务的理论是源于德国,以缔约过失理论和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为屮心而逐步确立,后为多数国家学说及判例所接受。德国学者认为,契约中隐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契约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仃本学界对附随义务的界定主要着眼于其与

2、合同目的的实现Z间的关系进行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口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史尚宽先生认为:“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Z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此附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一为辅助的或非独立的附随义务,并无独立目的,惟保证主给付之义务履行。二为补充的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一定之附从的目的而担保债之效果完全实现。”王泽鉴先生则认为:“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屮,基丁•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冇称之为附随义务。盖此类义务,并非如给付义务之自始确定,而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耍求当事人Z—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Z利益,于

3、任何债Z关系(尤其是契约)均可发生,固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之限制也。”大陆学者焦富民认为:“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或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屮为了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并保护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总结上述学者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屮,一方当事人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和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在合同的不同发展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应负担的除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它包括先合同附随义务,合同履行中的和合同履行后三方面。二、诚实

4、信用原则附随义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它的依据是什么呢?从上文各学者的定义屮可见,附随义务的履行的依据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止是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也是附随义务的价值基础。从当事人之间相互接触到合同的达成履行以及履行后合理时间内都冇一定的注意义务。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和多变以及人的利己本性使得对方的利益不能很好的维护。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必须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实现个案的实质公正,附随义务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7]。对于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来说,诚实信用的义务具有补充性和持续性,它它根据具体情况完善和修正当事人已经缔结

5、的防议,在确定给付问题上根据合同双方具体情况而定,并贯穿合同制定Z前到履行Z后一段时间。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圆满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据合同性质、口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附随义务的理论内涵也不断得到充实。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作为合同基本原则,它不仅规范合同履行过程小的义务,而且要求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2,43,60,92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发展的各个阶段屮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

6、担的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屮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三、对违反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结合上文,我们可以看出附随义务是为合同顺利履行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设定的义务,所以在合同屮英山冇重要的地位,冇重耍的意义。英设定的价值和法理基础是诚信原则。既然在合同屮有附随义务,有义务必有责任,所以应该设定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才能使得义务落实。(-)民事责任的性质首先,我们耍对合同不同阶段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予以定性。我国立法对其法律责任如何定性没有明确规定,但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见解。有些学者认为是三个阶段分别定性,违反先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

7、的附随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后合同义务。而有些学者同意对违反先合同义务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但对履行屮和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不同于前者,而是将其共同定性为违约责任。还冇些学者认为三个阶段的民事责任都定性为违约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合同的订立是冇一个过程的,双方当事人由接触到相互信赖,再到为合同成立做准备工作,然后再订立并履行合同。而在合同的缔结阶段,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当然应承担责任,但不是违约责任。它只是对信赖关系的违反而导致损害,所以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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