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

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

ID:44391399

大小:55.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10-21

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_第1页
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_第2页
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_第3页
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_第4页
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徙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具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各国假释制度之比较,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假释制度与各国假释制度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一定差异。笔者认为我国假释制度是比较系统、完备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本文就完善我国假释制度Z设想与大家共同商榷。一、假释适用对象有调整的必要我国刑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了。这一规定也和其他国家大体相一致。既然有人认为假释是为了补救长期自由刑而设。那么,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就没有适用假释的必要。理由其一就在于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假释的实质条件和缓刑的实质条件相一致。可直接适用缓刑,理由其二就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好,可以减刑,经过一次或儿次减刑,所剩余刑无儿,假释还须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假释意义不是很大。因而,笔者认为:假释应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刑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徙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假释。这一规定有些过于严厉。笔者认

3、为:对这些严重性质的犯罪人不应当规定一律不适用假释,而应与一般犯罪相区别规定更为严格的假释条件和程序。比如规定因上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执行原判刑期三分Z二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丁五年以上,方可予以假释。这样规定也可给这些犯罪人早日复归社会的期望和信心,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二、对于有“特殊情况”应作较为宽泛理解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徙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的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姝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

4、刑期的限制”这里的“有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作出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笔者认为“有特殊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形。1、涉及冇关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虽然可以不受须己执行一定期限刑罚的限制,但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程序。2、根据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下列“特殊情况”的假释可以不受已执行一定期限刑罚的限制,也不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只需由小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即可。(1)未

5、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罪犯的假释更应体现这一原则,“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罪犯中劳动表现好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罪,在掌握假释条件方面更应予以从宽掌握。(2)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刑法第78条规定的“(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屈实的;(三)冇发明创造式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屮会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

6、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特殊情况”來理解,反Z,如果一个罪犯不具备“确有悔改”的思想意识,也很难有重大立功表现。(3)年老、身体有残疾,并丧失作案能力的罪犯,对年老和身体残疾(不含自行致残)、丧失作案能力的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作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适用假释的,既虽罪犯己丧失作案能力,也就失去了不再危害社会的能力,对这样的犯罪,继续执行刑罚就无异议了,视为适用假释“特殊情况”是可以理解的。(4)家庭冇特殊困难的罪犯。对罪犯家庭冇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按1993年4月10H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7、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9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及关部门提供证明,如果罪犯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作为适用假释的”特殊情况这一解释仍应作为修订的刑法适用假释的“特殊情况”对待。(5)原工作单位因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假释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