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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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同意,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建设厅浙建法(2002)73号文印发)【字号:大屮小】I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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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由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屮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

4、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木办法。第三条木办法屮的下列用词含义如下:(一)房屋具体区位:是指在某一个特定的地段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二)市场比较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修正,作为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三)成本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屮以开发或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用途、相同结构的房屋需要的成本和费用,再加上正常利润和税金作为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四)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五)房屋用途:是指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

5、房、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等用途。第四条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第五条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上一年度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的确定方法或其变动幅度,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制订非住宅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进行拆迁评估的有关管理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

6、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中的主要评佔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佔价师。房屋拆迁评佔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佔机构盖章。第八条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用房的评佔基准H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Z日为准。第九条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曲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血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具它因素经评估确定。第十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二〔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X区位差价系

7、数X(1+层次差价率)X(1+朝向差价率)X(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X成新率)X建筑面积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X区位羌价系数X(1+层次差价率)X(1+朝向差价率)X(1+其他因索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X成新率)X建筑面积附属物、装修补偿金额按规定办法计算后补偿给其所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不能采用本办法第四、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拆迁评估的商业、办公、工业及其他房屋,适用市场比较法。因缺乏足够

8、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适用成本法。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建筑面积除以标准容积率的,超过部分的土地面积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标准容积率为:住宅1・3,办公、商业用房1.5,工业用房0.5,其他用房1.5,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此标准上下浮动15%范围内确定。被拆迁房屋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的记载为准。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

9、评估机构名单后10口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评佔机构所得赞成票相等或者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第十四条拆迁评佔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并签订评佔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评估费用一次性存入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己协商签订监管协议的银行屮开设的专户,评估完成后10日内经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方可使用。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与安置用房的评估应当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须的资

10、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杳勘。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委托任务。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各套分报告,同时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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