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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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第一须有情势变更Z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9]。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10]o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11]o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Z丽。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Z后,合同关系消灭Z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耍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Z时[12]o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Z性质。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口已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利「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口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口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13]。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Z事由而发生。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i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Z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14]o笔者认为是否显失公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一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从一起案例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作者:赵晓红发布时间:2006-08-0208:23:38【案例介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下文简称靖江农行)与被告江苏省石油集团靖江市石油总公司(下文简称石汕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原、被告于2004年4月19日签订协议,约运原告向被告购买15kg/瓶的液化气,单价55元,货款总计270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收到被告4920瓶液化气券后将货款付诰,并将液化气券分发给职工。2005年6月,被告两次致函原告,要求其职工在同年7月8日前将液化气券淋装完毕。2006年5月始,原告职工持券灌装液化气时,被告耍求按现行市场价标准贴补差价,否则拒绝灌装。原告职工遂将剩余的液化气券共计1506张交回原告。至原告起诉时,本市15kg/瓶液化气市场价为78元。原告诉称,由于被告上述之行为,现原告职工只能按现行市场价另行购买液化气。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差价损失。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协议时并未明确液化气的灌装期限,因此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加Z被告已致函原告限期灌装完毕,故被告可拒绝灌装原告现持冇的液化气券,或由原告按现行市场价贴补寿价后继续灌装,否则按原价退款。由于液化气市场价日益看涨,被告为履行与原告的供货合同已亏损失了十余力元。请求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法院审理及裁决结果 •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液化气券上均未约定液化气券的使川期限,原告乂不认可液化气券的使川期限有-年的交易习惯,对液化气券的使川期限可从以下儿方面分析:第一,被告交付给原告的2003年的液化气券上址载明了使用月份,但从被告2005年6月致原告的断可看出,液化气券并无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本市其他液化气经营企业对液化气券也未规定仅为一年的使用期限。第三,液化气的使用速度只能因人、因户而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剩余的液化气使用完毕。因此液化气券使用期限不能简单地山一方确定。如被告要求原告履行义务,应给原告一个合理的期限。其要求原告将剩余的液化气券在7月8口前灌装完毕,事实上在20余天不可能做到,故被告通知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冇关液化气买卖的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的交付方法是由被告向原告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液化气券,被告在履行交付捉出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后,负有见券实际交付液化气的义务,故当持券人要求被告交付液化气而被告不能交付时,被告应承扌M赔偿持券人损失的责任。作为液化气经营企业,对液化气的市场价格变化应当有所了解。原、被告发生往來时,15kg/瓶液化气的市场价为80元,被告却以55元的单价供给原告,说明被告能够承受按此价格供气。被告将液化气券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址支付的是55元/瓶的价款,实际享冇的是80元/瓶的权利。原告起诉时,15kg/瓶液化气的市场价为78元,尚未达到原、被告订立协议时的市场价,被吿要求贴补差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吿交付了提取液化气的凭证后,其应当承扌J!见券交付液化气的义务;持券者依法亨冇获得液化气券上记载的货物的权利,如持券人不能捉収到货物,其所受的损失即是该货物的价款。被告也当庭陈述,如液化气券上记载了使用期限的,那么在期限内遇价格上涨,无需持券人贴补差价。本案屮双方未约定液化气券的使用期限,被告通知的灌装期限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当承担见券交付液化气的义务,造成持券人权利不能实现,被告应当按市场价赔偿持券人损失。原告要求按78元每瓶赔偿损失,未超过现行市场价,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7468元。原告在收到赔偿款时将1506张液化气券退还给被告。被告不服上诉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石油总公司按每瓶70元的价格给付靖江农行1506瓶液化气价款计105420元,靖江农行于收到款项的同时将1506张液化气券退还给石油总公司。【分析】木案双方争议的主耍焦点即是否可以适川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原合同的履行内容以及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等的关系。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枣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 对一方当爭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介同的法律规则。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介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H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Z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一)、悄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介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界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2、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爭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情势的变更系当爭人的原因造成,则山有主观过错的当爭人承担山此而产生的风险且不得请求免责。也即民法中的“过错责任”论不受情势变更原则的冲击。3、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发生的,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C承担,而不得请求适用该原则。4、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川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合同是在情势变更后的基础上成立的,则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如果在介同履行终止后发生情势变更,因该介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5、在结果上,须因情势变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人损失,即当事人Z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性条件,适用这一原则的H的在于救济因情势变更所引起的交易上显失公平的结果。6、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须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爭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 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川该原则。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枣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介同。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悄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悄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是指由于悄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小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介同衡平当事人Z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耍有:增减履行标的物的数量或数额的给付、变更履行期限(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2.终止合同:乂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三)、适用悄势变更原则应注意的儿个问题1、悄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经营者在商业经济涵动屮因经营失利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惜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可能由物价涨跌、币值升贬、市场兴衰等時事引发,并都可能给当事人带來不利影响。但两者在本质上却冇明显的区别:一是主观要素不同:悄势变更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不可归贵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而商业风险在当事人订约时是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当事人预见到这种风险或应当预料而没冇预料,并且愿意以此为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即商业风险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二是发生原因不同:情势变更是由当半人以外的原因即其不能预料的经济情半引发的,而这些经济情半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市场的异常变化等往往又是重大变故引起的,其所导致的风险是异常的;而商业风险的发生则与经营者的素质、经验等自身因素冇关,取决于经营者是否遵守商品的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帀场行情以及对市场信息的判断力等,这种风险是商业活动中的正常风险。三是发生时间不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 行期间,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之-•段时间内;而商业风险则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其他时间。四是产生影响不同:情势变更一般会对介同的正常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即在客观上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H的不达的后果,致使履行合同将对-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商业风险所产生的影响则较小,不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达的后呆。五是法律后果不同:悄势变更导致的法律后果冇二:一•是变更合同,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二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悄势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由双方分孑!风险;而商业风险导致的法律后果则是当事人“责任自负”。按商业风险贵任口负原则,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的商业风险,对当爭人都不能免责,而应自行承担风险。如果当事人因此而不履行介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关系中,它是指当爭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当爭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都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和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并都是一方当事人的免责条件。两者的关系是: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情势变更的发生,而情势变更则不能引起不可抗力的发生。两者的主要区别为:一是客观表现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市场的异常变化等等。山于悄势变更的悄况较为复杂,须凭借法定的公平裁量权认定;而不可抗力-•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白然灾害和重大社会事件,如重大水灾、旱灾、地震、战争等。对于不可抗力,只要具冇一般大众知识便可感知。二是造成影响不同:发生情势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即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人损失;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介同履行闲难或履行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三是适用范围不同:情势变更仅适用于合同法;而不可抗力既可以适用合同法,也可以适用于侵权法。四是免责情况不同:情势变更是“裁量免责"。即情势变更原则只是赋予了当爭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则是“当然免责”。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当歩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口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3、情势变更原则与免责条款。免贵条款是当爭人事先在合同中订立的旨在免除其未来所发生责任的条 款。情势变更原则与免责条款的适川,都可能导致债务人免予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两者的主耍区别在于:一是适用条件不同:情势变更原则须是当事人没冇主观过错才能适用。即须是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时,该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这一原则;而免责条款的适用则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可以预见约定的免责事由,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外,只要发生了符合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均可主张适用该免责条款。二是适用方式不同:悄势变更原则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适川,当事人不得口行适川该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贵条款则是当事人Z间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所设立的。合同生效后,只要出现了符合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况,当事人Z间即可自行适用该条款,并免予承扌□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三是适用效力不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效力是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并免除当爭人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而免责条款适用的效力则主要是导致当爭人被免除继续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4、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民爭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他方急需或无经验商定的,显然对他方冇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和因情势变更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司法救济。这两者的主要区别为:一是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情势变更是合同生效后因客观悄况发生异常变动,而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冇意义或造成熏大损害,这种“显失公平''不是行为显失公平,而是后果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对于这种显失公平现象的发生,均无过错;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般表现为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或无经验签订的对另一方冇重大不利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对显失公平的结果也有一定的过错。二是认定显失公平的时间不同:情势变更是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靈大损害,即是否显失公平,应以情势变更后的情况以及对履行介同所造成的影响來确定是否显失公平;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应以订立合同时的币场行情、交易习惯來判定英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而不能以后來的市场行情來认定其是否显失公平。三是时效制度不同:因情势变更导致履彳亍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徃合同履行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并接受了对方对待给付的,则不得再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显失公平的民出行为口该行为成立时起的一年内,当事人随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该行为的请求。四是处理方式不同:因悄势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介同的,在自愿介法的基础上,法院应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而对于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案件,法院则应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的判决。五是解约效力不同:适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应终止原来的合同关系,免除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对其在情势变更之前所履行的部分仍应认定有效;而对显失公平这种可撤销民事行为,经当事人销求法院依法撤销后,该介同从成立Z日起即无效。六是法律后果不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是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免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则有三种:其一,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损失的一方;其二,赔偿损失。即冇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其三,各负其责。即双方都冇过错的,各白承衣|•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原、被告发生液化气购销往來时,15公斤/瓶液化气的市场价为80元/瓶,被告仍以55元/瓶供给原告液化气,原告实际亭有的是取得80元/瓶液化气的权利,而涉讼时液化气的市场价仅为78元/瓶,尚耒达到原、被告发生往來时的液化气市场价。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原则,其在经营中所受到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法官未采纳其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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