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司法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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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16]10号),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工作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格习惯的原则。二、接待范围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一)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

2、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三)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局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纳入接待范围,对口接待。三、接待审批接待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一)公务接待之前,申请接待的科室必须填写《江门市司法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交计财装备科。(二)《江门市司法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须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四、接待标准(一)用餐标准,每人早餐30元,正餐60元。(二

3、)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局机关食堂进行,确需外出接待的,应事先请示,经局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三)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四)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五、接待分工(一)局接待工作统一归口计财装备科管理和协调。各科室的接待事项须先告知计财装备科,然后由计财装备科协调安排迎送、食宿及陪同人员。(二)上级机

4、关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同志,外省、兄弟市司法行政单位以及各市区司法局、江门监狱、市强戒所正职,由计财装备科负责接待,视需要请有关科室配合协助;(三)其他来局办理公务的同志,由计财装备科统一受理,然后分流各业务对口科室负责接待,视需要计财装备科给予配合协助。六、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当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外来公干人员的住宿费,由其本人支付,特殊情况确需由局补助住宿费的,应事前请示,经局长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七、经费管理(一)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

5、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者相关审批件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要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具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

6、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行。八、附则(一)市公证处参照本规定执行。(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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