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管辖问题”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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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管辖问题”的裁判要旨案例一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付洋及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48号主要案情: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局)系西商高速公路的总承包人,该公司承包该工程后,成立了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于2009年10月29日与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将西商高速公路

2、第二I•三合同段内的路基填筑工程分包给龙航公司,同时约定双方发牛争议时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龙航公司在承包后又将该工程全部交由付洋承包施工。付洋此后作为原告起诉屮交二局及其项目经理部、龙航公司。屮交二局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公司与龙航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是仲裁管辖,不应由法院管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项目经理部与龙航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中虽存在仲裁条款,但付洋并非该协议当事人,不受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付洋作为实际施工人,以龙航公司、中交二局、项目经理部为被告起诉,而龙航公司的住所地为洛阳市,故洛阳市中级人民法

3、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法院意见: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中交二局提供付洋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和付洋以项目经理身份在龙航公司年终总结大会上做培训的两份证据,用以证明付洋系龙航公司员工,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于该司

4、法解释并未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特别限定,因此,并不能以付洋系龙航公司员工为由当然排除其为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可能。但是,该规定在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诉权的同时,也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作了限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即使认定付洋为实际施工人,其对中交二局享有的权利也限于龙航公司对中交二局享有的权利范围。鉴于付洋向中交二局主张权利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付洋与屮交二局Z间的关系与龙航公司与中交二局、项目经理部Z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承继关系。因此,无论付洋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只要

5、付洋起诉中交二局,就须受项目经理部与龙航公司之间《劳务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付洋无权单方改变仲裁条款的约定;但付洋若仅起诉龙航公司则可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付洋对屮交二局的起诉。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案例二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与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云南二安公司)、一审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地科技公司)及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庆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案号

6、: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9号主要案情: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从庆华公司处总承包了内蒙古额济纳旗物流中心选煤厂的建设工程,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土建工程分包给云南二安公司,双方签订有《物流中心选煤厂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载明双方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云南二安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及天地科技公司共同支付云南二安公司工程款14451485元及违约金和利息,庆华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圉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

7、期间对管辖权提岀异议,认为其与云南二安公司明确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请求裁定木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庆华公司与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即内蒙占阿拉善盟人民法院。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又与云南二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其约定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雹阿拉善盟屮级

8、人民法院作为被告Z—庆华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法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认为:“云南二安公司与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签订的《物流中心选煤厂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和纠纷,如双方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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