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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本办法所称过错是指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第三条全省各级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追究路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2、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坚持有错必究、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的;(二)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许可或者违法委托其他组织代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路路政执法管理
3、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本办法所称过错是指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第三条全省各级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追究路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坚持有错必究、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的;(二)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许可或者违法委托其他组织代行许可权的;
4、(三)对符合规定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违反许可程序擅自作出许可决定的;(四)未按照规定期限或未使用规定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的;(五)作出的许可决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路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委托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二)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四)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5、享有的权利的;(五)未使用法定文书和专用票据进行处罚的;(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七)不按照规定解缴或者截留、挪用、坐支、私分罚款的;(A)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使用法定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四)使用、丢失或者毁损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或者被责令停驶的车辆的;(五)实施行政强制措
6、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时,致使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害的;(六)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条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路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的;(二)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或者未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实施检查的;(三)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四)不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在路政案件查处中弄虚作假、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
7、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七)其他违反路政检查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公路赔(补)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作出处理决定前未经充分调查取证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三)违反规定多收、少收赔(补)偿费的;(四)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不按照规定实施收缴分离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相关文书和票据的;(七)不按照规定解缴票款,或者擅自截留、挪用、坐支、私分票款的;(A)其他违反赔(补)偿案件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及其执
8、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下列以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故意刁难当事人的;(二)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与当事人进行不正当交易的;(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变相索取财物和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依法应当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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