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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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权力运行行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党员干部职工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龙江省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集团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第三条追究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四条对

2、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企业管理权限的由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不属于企业管理权限的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一)责任人在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二)责任人在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四)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索要或接受申请人、权力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礼品或

3、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五)责任人因违反其他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第六条责任主体认定:(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二)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查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违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三)承办人、审查人、批准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权错误的,

4、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查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四)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作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行权错误的,个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五)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的,追究该领导责任。(六)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或权力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的,个人承担责任。(七)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

5、别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责任追究:(一)企业中层以下(含中层)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由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纪律追究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中共党员违反的,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二)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处理。(三)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

6、采取补救措施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追究责任行为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五)后果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致使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二)积极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得到行权相对人谅解的;(三)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第十条作出责任

7、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且纪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人员依法应当回避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追究责任调查的,问责部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不予追究责任认定。对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追究意见后,报经XX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此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草拟,报主管领导审批。《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事实、处理依据、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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