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范文

复议决定书范文

ID:44592109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0-23

复议决定书范文_第1页
复议决定书范文_第2页
复议决定书范文_第3页
复议决定书范文_第4页
复议决定书范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复议决定书范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复议决定书范文决定是指人类对某一事物经过了主观分析判断,然后作出主张的过程。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复议决定书,供大家参考!国食药监复决字〔)号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称:(第三人称:)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本

2、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作出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月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申请人:陈银昌,男,生于1967年11月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住正安县瑞溪镇燕子坝村燕子坝组。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8月22日作出的

3、正县公(正)决字,,XX''第19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于XX年8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正)决字”XX''第19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称:政府征用我组的土地用于新建下湾水泥厂,镇领导和村支书叫我做被征地农户的工作,我们在8月13日晚上开会商量征地问题时,我组村民提出“黔北民居示范点”是占用我们''下湾”的土地,不应以“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点”为名称,我为了平息众人的情绪,就叫他们8月14日早上把牌子抬到公墓山去,为了公开,大家凑钱买些火炮放。散会后,我去了正安。后来牌子被其他村民抬到公墓山去了,当时我并没有在现场,牌子没有被损害,我也没有

4、指使和组织他们。就牌子的名称问题我们还向相关领导反映过。XX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我处以十一日的行政拘留处罚。我对该处罚不服,请求予以撤销。被申请人辩称:XX年8月13日晚,被申请人召集本组村民开会,利用群众在水泥厂建设征地中的低保和就业问题鼓惑群众,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群众代表名单进行公布。申请人又以该组的“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点”牌子名称不合理为由,要求群众第二天去把牌子抬了,并要求群众凑钱买鞭炮放,以增加影响。XX年8月14日7时许,下湾的几十人按照申请人的指示,一路放鞭炮将“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点”牌子扔到距

5、离500米的公墓山去。因此,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本府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瑞溪镇燕子坝村燕子坝村民组组长,由于新建下湾水泥厂,政府需要征收下弯的土地,XX年8月13021时许,申请人等在本村民组开会确定被征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与此同时,申请人提出“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点”的建设占用的是“下弯”的土地,不应取名为“金珠坪”,申请人指使村民把牌子抬到公墓山去,并组织大家凑钱买些鞭炮放,以增加气焰。XX年8月14日早上7时许,当地群众按照申请人在8月13日晚上的组织和安排,将该牌子抬到了公墓山,并边抬边燃放鞭炮,没有参加的群众听到鞭炮声也知道了此事。被

6、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以故意损坏财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于XX年8月22日作出(正)决字”XX''第19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另查明:由于申请人组织和安排几十位村民将“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点”的牌子抬到公墓山,给投入资金建房以及居住在该地的群众的心里上带来恶劣的影响。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在卷佐证。本府认为:申请人身为该村民组组长,认为“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点"名称不合理,应通过正当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但申请人却指使、安排本组村民将该牌子抬到公墓山,并组织大家凑钱买鞭炮在抬牌子的时候燃

7、放,该行为在当地影响极坏,其行为与当地风俗习惯相违背,也是农村生活中的一大忌讳。整个过程中,申请人的行为起到了组织、策划的作用。牌子已被安装固定,其随意搬动也是损害财物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作出的正县公(正)决字”XX''第19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