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总论(张力教授)

(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总论(张力教授)

ID:44629209

大小:392.50 KB

页数:321页

时间:2019-10-24

(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总论(张力教授)_第1页
(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总论(张力教授)_第2页
(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总论(张力教授)_第3页
(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总论(张力教授)_第4页
(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总论(张力教授)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总论(张力教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法总论讲授张力对民法的初步认识何为法律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上的法律何为民法自然法意义上的民法——为权利而斗争之法实证意义上的民法——关于私人生活的法民法总论的基本结构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非法人组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时效与期间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调整平等发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对民法的词源性解释1、古代东方(中国)——民事法田、土、户、婚、钱、债乃至风水之事2、古代西方(罗马)——市民法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二)民法的存在方式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民法的出现是法

2、制进步的标志实质意义上民法实质民法是对形式民法的必要补充与制约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一)关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1、来自宗教神学的论证——人类理性能力的平等;2、来自人本主义伦理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3、来自经济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二)关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财产关系的分类:(1)一占

3、有为基础的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2)以流转为基础的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3、财产关系的特征:(1)以财产为客体——可支配性现实的可支配性VS可能的可支配性(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有性益社会判断VS个人判断(3)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非人身性从绝对的非人身性VS相对的非人身性(三)关于民法上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代表“平等”的“人格关系”:1、人格关系——围绕“人格”的法律关系人格——通过不断斗争而得来的、无差别的、平等的主体资格——一个人社会与法律生活的起点;

4、人格——生命、健康、肖像、名誉、姓名等等人之为人的生理与精神的支撑要素——一个人自然生命的起点。代表“差别”的“身份”关系2、身份关系——围绕“身份”的法律关系社会学意义上的身份——一种代表不同社会分工的“角色”(比如工人与农民)——教材采用的观点。民法上的身份——比“人格”更古老的,决定一个人人格的有、无、圆、缺的判断依据(比如奴隶与自由人、丈夫与妻子)应注意“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区别代表平等VS代表差别为权利而斗争VS为义务而保守辨证的看待“身份关系”在当代民法中的地位与意义,反对极端平等主义的“极左”思维。3、人身关系的特点:(1)以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2)不具有直接的经济

5、内容;(3)专属性。三、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法律的一般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一)民法的一般调整方法VS刑法1、事前:重在授权重在禁止2、事后:重在效力评价重在惩戒犯罪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一)何为市民社会?1、是商品经济发展为条件的人类社会;2、是普遍的“人格人”组成的主体集合;3、是区别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4、是区别于政治领域的私人领域。(二)民法是市民法1、是商品经济的法律总结;2、是以保障人类主体性生活为目的的法;3、是以财产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法;4、是以维护私人生活安全为己任的法;5、是暗含缔造、监督政治国家的功能的法。二、民法是私法公法VS私法

6、政治国家的法市民社会的法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私人利益体现命令-服从关系以协商为本参与人有公权力者民事主体这一比较的学理意义大于实践意义第三节民法与几个相关法律范畴的比较一、民法VS经济法经济法的一般特征:纵横统一、宏观调控之法二、民法VS商法商法的一般特征:1、以“商人”为法律主体2、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3、商法有更为明显的国际特征商法是用于调整商事关系的民事特别法三、民法VS婚姻家庭法一般法特别法市民社会之法身份世界之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一、概述——法的渊源(一)历史传统中法的渊源神意、正义、公意、命令……——法的效力的实质来源(二)现代法治社会中法的渊源成文法、不成文法——法的效力的形式来

7、源二、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1、宪法2、《民法通则》3、民事单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4、“行政法规”中的民事性规范5、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司法解释、批复(二)国家政策政策是政党、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的行动纲领、大政方针等等—如“改革开放”、“三个代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等。国家政策只能在特殊条件下才能成为法律的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2、有相当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