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困境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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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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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法涉诉信访困境和应对策略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大量增加,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大量上升,这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物质负担,还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社会稳定。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处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方法,建立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才能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一、目前设法信访的现状及解决措施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以下“四多”现象:一是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采取极端行为方式,企图

2、扩大影响的增多。一些信访当事人采用携带汽油瓶、管制刀具以自杀、跳楼或者纠集多人围堵公检法大门、打横幅等极端方式,制造影响力,干扰正常司法秩序;二是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以赴省进京上访相要挟的增多。每逢中央或省级三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重大节日庆典或重要活动期间,一些当事人就会以上访相要挟,要求司法机关答应其要求;三是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漫天要价或附带息诉条件的增多。信访案件被中央机关或省级机关确定为限期督办案件后,一些当事人会以领导重视或批示为依据,借题发挥,不顾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动辄提出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息诉要求,有些还提出

3、要求解决工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附带条件,使案件办理难度大大增加;四是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作为上访依据的司法处理没有错误的增多。一方面一些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只要觉得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不符合自己的诉求或心理底线,就会认为处理结果是错误的,进而放弃法律规定的诉讼、申诉程序直接上访;另一方面一些信访案件往往已经过基层、中院和高院的多次审理均认定信访当事人败诉,但当事人仍旧常年缠诉上访。二、从根本上化解信访工作的策略探析笔者认为,和谐是“和而不同”而非“一团和气”,涉法涉诉信访不是“没有”就最好,而是总量适当、类型结构合理才最好,因为当事人不可能

4、对司法工作人员和司法处理结果百分之百地满意。基于以上分析,涉诉信访面临的主要困境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即如何既通过程序规范人们的信访行为,又使人们不去规避这种程序;如何建立涉诉信访的快速解决机制和案件识别机制;如何规制不法信访行为。要想根本上化解涉法涉诉问题,还应分析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总的看来主要有司法机关执法方面的原因以及信访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司法机关执法方面:(1)从当前的司法体制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有些行政领导对审理案件打招呼,干扰司法人员独立、秉公办案;(2)案件该立未立,立案后久审不决,判决后久执不结,公平正

5、义未能及时兑现;(3)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不一,司法的某些环节上存在的内部规定,民众不了解,使得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裁决有误解;(4)受政绩考核测评影响,有些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和下级机关办案的错误,一味姑息迁就,案件将错就错;(5)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案件审理质量有瑕疵;(6)司法人员失于判断、惑于财色、迫于权利办金钱、关系、人情案,导致当事人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加大、权利长期未能实现;(7)现行法律程序限制了部分权益人的权利(刑事案件受害家属对刑事部分);(8)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推脱敷衍,导致上访

6、升级,直至聚集到中央。二是信访人方面:(1)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不足,一些群众自认为法律程序对解决他的问题不利时,就会信“访”而不信“法”;(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及对事实的认识有偏差,主要是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能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异不能理解;(3)受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的误导;(4)部分当事人心理扭曲,一但自认为自己“委屈”了,就要求上级保护,进而上访申冤;(5)信访人信访目的不纯,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处理不服,而是提出无理要求,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自己或家庭的经济问题。涉法涉诉信访既然仍有存在的现实意义,那么使其诉讼

7、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就是化解其目前困境的必然选择。具体应采取以下八个方面的措施:(1)建立信访风险告知制度,避免信访者付出巨大信访成本。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蝶博士的调查,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几率只有千分之二。(2)将涉诉信访纳入再审制度,兼顾解决“申诉难”与“终审不终”的矛盾。完善再审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解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受到严重冲击而缺乏终局性的问题,同时减少当事人对信访制度的依赖,鉴于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存在着内在的紧张或两难处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设计需要照顾到各个方面,不宜过于粗放而应趋于细致精巧。应将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寻求救济的一部

8、分行动“修整”或“驯化”为伴随着一整套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将其完全纳入诉讼制度框架内,从而与“涉诉”却又是“非诉讼”的申诉信访严格区别开来。为了在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的同时减少提起再审申请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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