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违约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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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案情介绍】2000年10月8日,桂花村村委会与村民梁某签订了承包磨面加工厂的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磨面加工厂,每年交承包费5000元,年底一次付款。桂花村村委会提供厂房、场院,并应安装磨面机、供电。合同期限为5年,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桂花村村委会依约安装了磨面机。但是,当再找到供电所商量供电一事时,供电所因变压器容量已经达到极限,无法为磨面加工厂供电。桂花村村委会遂向梁某提出解除合同,梁某要求桂花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并因已向磨面加工厂进行了投资,还要求桂花村村委会赔偿该损失,桂花村村委会不同

2、意。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桂花村村委会和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请求桂花村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评注]1.杀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依《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依民法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

3、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非依合同或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此原理即为合同矣系相对性原理。本案中,王某与桂花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供电所并非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无须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王某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请求桂花村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本问涉及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依《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的法律依据。基于合同关系相对性原理,因第三人原因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由当事人向合同他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本案中,由于供电所变压器容量不足导致不能向王某承包的磨面加工厂供电,该原因并非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完全可以通过加大变压器容量而予以解决,因此,供电所不能供电并不能成为桂花村村委会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而构成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依法应由桂花村村委会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二:【案情介绍】2000年3月1日

5、,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县大剧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主体娱乐区三层1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3年,即自2000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年租金2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当年租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2001年3月22日,乙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决定将文化馆搬入被告处集中办公。被告认为原告所租赁的房屋适合文化馆使用,便于4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4月9日上午搬出,原告不同意,被告便于当日将原告的办公设备强行搬至该院二层会议室。原告无奈只好搬出。为此,原告损失加工费、广告费、搬迁费

6、等共计3万多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解除合同系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并未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本案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评注]本案霸及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问题。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或限制违约行为人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由。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依《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

7、一般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后者有如战争、港盗等。彼為行为崑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分析,对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从而使合同履行不可能的,可以认为构成不可抗力。当然,不可抗力是否免除或减轻违约人的责任,则应考察是否存在违约人在不可抗力之前存在主观过错。如果由于违约人的主观过错导致不可抗力的发生,则不能免除违约人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与违约人的主观过错无关,则可免除或减轻违约人的责任。本案中,县政府的决定不构成不可抗力。具体而言,县政府决定将文化馆搬入被告处安置,其决定不属于依政府职能进行

8、管理的行政措施,而且,被告并非仅有原告租赁房屋处可以安置,而是有多处房屋可供选择,并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此,该决定不能成为被告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被告仍应依法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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