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建设局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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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畴县建设局推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行政问责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西畴县建设局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保证建设系统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县行政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西畴县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问责对象,是指县建设局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履行行政职责不到位,以致失职、渎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影响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决策不能正确有效执行,造成公共利益或者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权责对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责任承担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和履行行政职责不到位的行为,有有禁不止;违法行政;推诿扯皮;平庸无为;弄虚作假;作风粗暴;逃避监督;处置不当。有令不行、滥用职权、办事拖拉、不求进取、欺上瞒下、态度冷漠、暗箱操作、监管不力、权向县建设局推行行政问责领导小

3、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检举或控告。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件列为密件管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第五条县建设局领导小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二)(三)(四)(五)(六)(七)(八)第六条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问责:(一)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建设部门或局领导班子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建设局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局领导班子的决策或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建设部门、有关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2、无正

4、当理由,未完成当年《工作计划》、《县政府与州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州建设局与县建设局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上级建设部门确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3、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意见,不办理、拖延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4、不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及局相关制度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建设局整体形象的;5、对局领导安排经由局办公室进行督办的事件,经一次催办仍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二)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负责人责任意识淡薄,履行监

5、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发生有关建设局重大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或局领导决策执行相关应急预案,拖延懈怠、处置不力,使本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减少的;2、监督管理不力或不认真履行职能职责,造成重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对职责范内应该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或在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中,故意叼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工作进程的。4、瞒报、虚报、迟报、漏报有关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重要情况以及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6、的。5、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6、指使、授意本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逃避责任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7、利用权力为本人、各站所室、兴街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不严格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1、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的;3、不经请示汇报,私自采取的行政措施违法或者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

7、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五)县建设局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下列情形为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一)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和意见与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相关的;(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与局属各站所室、兴街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相关的(三)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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