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管理草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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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场内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结合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过程中,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法人或者自然人违反交易中心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条前款所称交易活动,包括场地预约、项目入场登记、发售交易文件、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样品收退等活动。第

2、四条本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的核实、警告、制止、记录、通告,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二章交易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公正开放、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三个统一”。(一)统一进场交易。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交易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统一进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进场并行使各自职能;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统一在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管理评标专家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统一从省、市或县三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二)统一工作流程。规范从交易申请、信

3、息发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的工作流程。(三)统一严守规则。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环节,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则和程序。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第一条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给予警告并记录,责令改正,经警告并记录达三次的,由交易中心将此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含水利、交通)专家抽取过程中,招标人未到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场参加开标会;(三)参与评标时不遵守评标纪律或者不认真履行招标人监督职责

4、,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四)其它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第二条投标人(供应商)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给予警告并记录,责令改正,经警告并记录达三次的,由交易中心将此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一)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二)投标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投标会场纪律的;(三)投诉提供的证据证明系非法取得的;(四)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不实的证据恶意投诉、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规定向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其它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5、第三条代理机构(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给予警告并记录,责令改正,经警告并记录达三次的,由交易中心将此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一)未进行场地预约,直接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二)更改开标时间或取消项目,未告知交易中心;(三)发售交易文件期间出现迟到、空岗、串岗、早退现象;(四)未按招标(采购)公告中列明的时间发售交易文件;(五)未按要求于发售标书最后一天递交密封《项目报名情况汇总表》;(六)开标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场接收标书;(七)代理机构未在封闭评标区评标室解密评审专家名单;(A)开评标结束后未将向交易中心

6、所借物品(如计算器、标车等)归还原处;(九)未将样品接收事项注明在采购文件内;(十)不按照交易中心规定进行样品收退的;(十一)其它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第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给予警告并记录,责令改正,经警告并记录达三次的,由交易中心将此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一)出席评审活动,未进行登记领取评委工作牌;(二)确认同意参加评标后,无故缺席又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三)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2次以上拒绝改正的;(四)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五)在

7、评审途中未经监督管理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六)参加评标活动迟到2次的(以通知到的时间延时半小时计算);(七)违反规定索要专家费用的;(A)未完成评标活动无故早退或在停止工作的;(九)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第三章附则第一条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有任何不满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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