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操作流程 环保

张家港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操作流程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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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具体操作流程(试行)为顺利开展对违法排污单位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工作,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现场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环境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做好采样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执法部门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见附件1),逐级由现场执法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批,并随同《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建议书》(见附件2)或《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建议书》(见附件3)移交法宣科。3.

2、如对超标或超总量行为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现场执法部门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并经逐级审批后,附在处罚建议材料中一并移交法宣科,之后程序同一般行政处罚。4.法宣科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告知书》(见附件4)。5.法宣科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见附件5)或《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见附件6)。6.现场执法部门送达《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7.排污者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现场执法部门备案。8.现场执法部

3、门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后督察(包括限产、停产执行情况,整改方案情况以及排放情况等)。9.排污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现场执法部门备案。10.现场执法部门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根据整改情况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延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见附件7),并报领导逐级审批。11.如确认完成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自备案之日起解除。如确认未完成整改,由法宣科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延长限制生产决定书》(见附件8),由现场执法部门送达排污者。12.现场执法部门在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附件:1.

4、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2.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建议书3.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建议书4.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告知书5.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6.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7.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延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8.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延长限制生产决定书附件1: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编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案情简介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审核人:年月日年月日承办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分管领导:年月日主要领导审批意见审批人:年月日备注附件

5、2: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建议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违法事实:主要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实施限制生产措施如下:限产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张家港市环境监察大队年月日起草人签名:审核人签名:负责人签名:附件3: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建议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违法事实:主要证据:上述

6、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及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张家港市环境监察大队年月日起草人签名:审核人签名:负责人签名:附件4: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告知书附件5: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张环限字〔〕号附件6: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改决定书张环停字〔〕号附件7: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延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编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整改核查情况简述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审核人:年月日年月日承办部门意见

7、部门负责人: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分管领导:年月日主要领导审批意见审批人:年月日备注附件8: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延长限制生产决定书张环限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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