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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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2、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

3、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tax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

4、、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全额免税法(Fullexemption),指居住国在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及其适用税率时,完全不考虑应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部分。其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

5、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累进免税法(Exemptionwithprogression)指居住国在确定纳税人的国内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将应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部分考虑进去,但对国外所得部分却不予实际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外总所得)免税法实例假定某跨国纳税人来自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共计40万元,其中居住国所得为30万元,收入来源国所得为10万元。收入来源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20%至50%的累进税率,30万元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5

6、%,4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该纳税人在不同情况下的纳税额分别如下:来源国纳税居住国纳税两国共纳税无免税3万16万(40万×40%)19万元全部免税3万10.5万(30万×35%)13.5万元累进免税3万12万(30万×40%)15万元(二)抵免法抵免法,也称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taxcredit),指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跨国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已向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抵免

7、法可分为全额抵免法与限额抵免法。而限额抵免法又分为综合抵免法、分国抵免法和分项抵免法。全额抵免法与限额抵免法全额抵免(Fullcredit)是指允许居民在境外实际缴纳的全部税额,从其在居住国以境内外全部所得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即使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税额超过该笔所得应在本国缴纳的税额。限额抵免,又称普通抵免(Ordinarycredit),是指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仅允许其抵免不超过该笔境外所得依居住国税率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的抵免。限额抵免抵免限额(Limitationoncredit)即居

8、住国允许跨国纳税人扣除其国外已纳税款的最大数额,一般为国外所得部分按居住国所得税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外应税所得/跨国总所得)实行限额抵免的理论根据在于:税收抵免的目的在于消除重复征税,抵免国没有义务用本国的财政收入去补贴外国税收。规定外国税收抵免的最大限额,既可以达到避免重复征税的目的,又可以防止过量的国外税收抵免额造成对国内税收收入的不良影响。抵免限额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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