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行政权力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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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主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条;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第十六条;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第十八条。确认种类行政鉴定办理流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1、由患儿父母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2、患儿母亲单位或者患儿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上

2、签署意见,加盖公章。3、收到申请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且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4、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5、市卫生计生委在每年4月和10月各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市计划生育科技所负责。6、市卫生计生委组织5名以上医学专家组成医学鉴定小组,在每年5月和11月各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提出具体的鉴定结论。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办理

3、条件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可申报。办理期限1、患儿母亲单位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患儿母亲单位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报所在区卫计委。区卫计委在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卫计委,由市卫计委医学鉴定小组,在每年4月和10月各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检查。医学鉴定结果以

4、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到申请鉴定者。2、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卫计委申请省级鉴定。3、市卫计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需提交的材料1、《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一式两份,内贴二寸近期母子(女)合影;2、患儿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病史的全部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承办机构、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1、区治庸问责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

5、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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